※ 引述《startwinkle (星烁)》之铭言:
: 从来没有人规定说一定要结婚,难道同居不行吗?为何非要结婚不可?
我还因为时差而头痛,但让我来告诉你为什么我跟我老婆无法单纯同居,要结婚。
我女同志,如果你们想知道的话,其实我是双性恋。XD
我已经跟我老婆在美国结婚,如果你们想知道的话,她也是双性恋,还是基督徒咧。
我们的国籍都是台湾人,我们远距离恋爱十年,我们去年结婚,现在正在努力绿卡。
这段期间基本上我们两个都是当空中飞人飞来飞去,飞到现在总算有机会一起生活了。
为何要结婚?以我的个人经验来说……
第一,居留问题。
我老婆在美国努力奋斗,我之前要去美国找她时只能持观光签证入境,
能够停留多久,就要看入境时移民局在我的护照上怎么盖章。
上星期我人还在美国,这趟回台湾是因为观光理由只能停三个月,我昨天才抵达台湾。
不过因为她要在美国长期工作,所以我已经放弃台湾的教职为爱走天涯了。
(嘿!希望我的绿卡申请也能顺利通过!)
第二,保险问题。
前几天我才在跟她讨论,我搭飞机时如果飞机失事的话,我那两千万的保险金怎处理。
在台湾,即使成功的将同志伴侣指定为保险受益人,
被保险人过世后要请领保险金时,会需要请领死亡证明与除户证明书,
才能向保险公司收申请理赔,而我老婆在台湾事实上是无法申请这些文件的,
幸好我们两个的婚姻是经过老爹老妈认同的,她不用烦恼这问题,但其他人呢?
目前许多同志的解决方案是为了确定无法结婚的伴侣能取得保险金,
将理赔金一定比例留给父母,例如说百分之四十留给父母,剩下的百分之六十留给伴侣。
由父母先去申请死亡及除户证明来请领保险金,
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就会主动发出两笔理赔金。同志伴侣也可借此获得理赔。
另外,因为我们两人是配偶关系,所以她的职场提供的保险福利我也适用。
第三,税金和遗产。
今年我们研究一起报税,研究的结果是我们可以多退几千块美金的税金。
顺便让我举个很有名的例子:“美国诉温莎案”,
在妻子死后,继承其妻房产的温莎被要求支付超过363,000美元的联邦遗产税。
而同样情况下如果是一对异性恋夫妻,则可以获得无最高限额的配偶税收减免,
而不必支付任何联邦遗产税,于是开始了一连串的司法仗。
这个案件促使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温莎胜诉获得退税补偿,
并认定《捍卫婚姻法案》将“配偶”定义为“异性的夫或妻”的规定违宪。
打字打到这边因为时差头很痛所以我先举例到这里,
其他零零碎碎的我要去美国弄婚礼结果台湾这边不能请婚假的事我就不提细节了。
就我了解,这几年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台湾的进程大概是
1.一开始提同性婚姻法,也就是某些“爱护家庭捍卫婚姻”最爱讲的“另外立法”,
结果当时有一批人出来大反特反。
2.后来提婚姻平权,也就是修民法972,
把“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的男女改为“双方”,
同一批人又出来大喊要求另外立法,或是要求要先取得社会共识,要循序渐进慢慢来。
(都同一批人的毛!所以到底要修民法还是另外立法,转风向很机灵嘛!)
附带一提,讲到社会共识的话……
2012年,中研院台湾社会变迁调查,52.5%赞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2年,联合报愿景工程电访,55%赞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2年,旺旺中时民调电访,56.2%赞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2年,TVBS民调中心电访,49%赞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3年,伴侣盟民调,52.75%赞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4年,世新民意调查54%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而某个执政者的民意支持度9.2%。)
: 这很显然就是照抄,而不去分辨其在本质上的不同,害得同性近亲无法结婚。
: 他们又没有畸形儿的生育问题,凭什么单用人伦反对同性近亲,却不反同婚?
基本上之前的提案是把民法972条中的“男女”改成“双方”,不是另立新法。
没有动到近亲的部份,所以你要说同性婚姻禁止近亲,不如说是整个民法的架构如此。
你要问我的个人意见,基本上我觉得台湾近亲限制和其他国家比起来蛮严格的,
我不介意修法,台湾现在的情况是“小美的祖母的妹妹的孙子跟小美结婚”是违法的。
: 他们的同性婚姻,确实反对让同性近亲结婚
:
: 自己去看他们的法条有没有不让亲兄弟或亲姊妹结婚吧,禁止别人的婚权还不附上理由
修法可以讨论,但我觉得有点奇怪的事情是,
某些人在同性婚姻的议题上要求我们不要急,逐步修法之类的说法都用上了,
要我们另外立法啦、另外走伴侣制啦(但是同志真这么搞的时候他们又反对了),
但是要求同志必须要一口气把其他人需要的权益全部都一起争取一次到位。@_@
所以到底是要我们逐步修法慢慢等还是要我们包山包海全部都争取啊?
我想扶眼前跛腿的老太太过马路,就被指责为什么我不理会隔壁街跌倒的老先生……WTF?
有时我还蛮怀疑这些人搞不好只是一直在换理由反对,
不敢说出其实自己反对的理由不是台面上提出来的原因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