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台湾的土地法规,对于土地所有权架构:
1.上级所有权:属于人民全体,即属于国家
2.下级所有权: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之私有土地
而“上级所有权”是优于“下级所有权”的
也就是:“国家利益 > 私人利益”
所以只要对“国家有利”的,就可以行使“征收权”
根据土地征收条例第三条
征收之范围,应以其事业所必须者为限:
一、国防事业。二、交通事业。三、公用事业。四、水利事业。
五、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事业。六、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
七、教育、学术及文化事业。八、社会福利事业。九、国营事业。
十、其他依法得征收土地之事业。
看到没有,包山包海,最后还有一个“其他”
或许你拿到一张“土地所有权状”
但是只要政府行使“征收权”
那张权状不过是废纸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