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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法》初审过关 电影前将无政令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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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看电影开演之前,依照《电影法》规定需播映一段政令宣导广告,让不少民众抱怨影响观赏心情,原本在《电影法》修正草案中文化部倾向保留,不过今天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初审《电影法》通过删除这项条文,未来新法上路后,看电影前就不必再看政令宣导短片。
为奖励投资制作国产电影片,《电影法》中规定,营利事业投资制拍电影可获得租税减免,但这项奖励措施到去年已届满10年期限,原本财政部希望借由这次修法能减少租税减免,但立委认为应维持鼓励投资电影产业,因此修法再延长奖励措施10年。
另外,过去长期以来国内都没有建立全国性的电脑票房统计机制,电影票房大多以大台北地区电影票房乘2倍作为票房依据,这次修法也规定在修法施行日起1年内,映演业者应于1年内建置电脑票房统计系统,并提供票房统计资料给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相关电影法人、团体及机构,主管机关得补助相关建置设备费用。若业者不配合办理,经中央主管机关警告并限期通知不改正者,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文化部长洪孟启表示,以往电影票房估算并不准确,导致推动电影相关辅导措施缺乏有效数据分析及依据,投资者也不敢贸然投资电影事业,未来若修法上路后,精确的票房统计加上大数据应用,可以让电影投资者可以更精准判断,政府也能给予电影业更多的协助。
而电影《露西》等外国电影来台拍摄,大幅提升台湾的国际能见度,这次《电影法》也修正通过外国电影片制作业于1年内在国内从事电影片制作,而购买货物或劳务支付加值型营业税达一定金额,得申请退税,提高业者来台拍片意愿。(张励德/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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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可以不用浪费时间看那些有的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