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wertalk1 (翔)》之铭言:
: 总公司的位置直接影响各县市营利事业营业额的高低,营利事业营业额在中央统筹分配税
: 款中的权数高达50%,过去许多大公司的总部设在台北,若将总部迁移高雄,对高雄的财
: 收挹注大。
这就BS啊。
我搞不懂新闻记者是不是最近不用审稿就可以发稿了,反正要提税,先来看法条: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第 38 条:
“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设于中华民国境内各地区者,应分别向主管稽
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
依第四章第一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得向财政部申请核准,就总机构及所有其他
固定营业场所销售之货物或劳务,由总机构合并向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
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第 39 条:
“本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核准由总
机构合并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者,其所有其他固定营业场所,仍应向所
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及进项凭证。”
很复杂对不对,什么意思?
意思是说,中油的“固定营业场所”(比如说中油大林厂、中油林园厂等)都要向在地
机关(=高雄市)申报销售额,这份销售额会被加进统筹分配款的营业销售额里面,占
直辖市权重的50% 。
当然之前有人质疑什么“在地生产是半成品都算到总公司去”,鬼扯。
中油大林厂油库里面存的就是成品,卖出去就是卖出去了,林园厂也一样。
经过GHDS、RDS 出来的就是成品油了,哪来的半成品?就算你要说乙烯、丙烯好了
那是化学制造业的原料,可是已经是石化厂的成品了。
http://www.cnnews.com.tw/cnnews/0210/w5/images/hea-02.htm
中油早就讲过,已经依据法令在各地申报其营业额,然后现在吵这个
你要说别人有没有做,我不敢打包票,但是中油已经干了,所以麻烦不要把中油当靶子
这条法令民国88年就修过了,然后到现在还在吵,我搞不懂这是为什么。
当然你可以吵说分配的太少,这完全ok,也可以吵重工业是不是分配额要多算,这也ok
……那总公司迁下来又不能改变什么,为什么结论是“总公司迁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