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保法:
第十二条 对动物不得任意宰杀。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为肉用、皮毛用,或喂饲其他动物之经济利用目的。
二、为科学应用目的。
三、为控制动物群体疾病或品种改良之目的。
四、为控制经济动物数量过賸,并经主管机关许可。
五、为解除动物伤病之痛苦。
六、为避免对人类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险。
七、收容于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经通知或公告逾十二
日而无人认领、认养或无适当之处置。
八、其他依本法规定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禁止宰杀前项第一款之动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项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宰杀犬、猫或贩卖其屠体。
二、贩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宰杀动物之屠体。
讲讲吃动物肉好了
动保法的规定
大原则上不得任意杀动物
但是如果为了肉和毛皮 经济目的 不在此限
但是这时候有第二原则
猫 狗 不能宰杀贩卖
所以这里面出现个矛盾
也就是猫肉狗肉在台湾是可以吃的
但是你不能杀 不能卖
当然你要是有管道拿到猫肉狗肉那就是谜了
很明显可以看出后面两条修正文就是所谓爱猫人士 爱狗人士特别搞出来的
所以产生矛盾
动保法12条本来用意应该只是
动物应该是在屠宰场之类的地方被处理过
成为肉块 毛皮之类的商品
在到市面上贩卖 在变成料理的一部分
所以活宰这种表演式 惨忍的手法才是犯法的
老实说我吃肉
但是我一点都不想看到动物在我面前被宰掉
我想大家多是这个心情
但是猫狗却享有厚遇才是乡民们酸的地方
题外话 最原始的佛教也没有说能不能吃肉(犯执著)
是化缘到什么就吃什么
因为你没有口腹之欲 吃东西是为了活下去 活下去是为了传道
什么东西经过你的嘴都应该要是一样的
不过不杀生到是确定的
因为杀生这件事情判断在己
动保法其实原意也偏向如此
但是吃素派的佛教在众多教派中在中国活了下来
什么都吃得跑去西藏 东南亚 日本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