拎老师勒,是要转几次啦
判决书在这里: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决 96年度上更(一)字第331号
懒人包
一、王虽空手未携带枪械,但依情资王是可能携带手枪具高度危险性之人,且当日勤务
警械仅配备警枪,并无其他可资替代的手段,故李进行警告性射击符合规定。
二、但警告性(非致命性)射击,仅得就非致命要害射击,李有一枪误中造成致命伤害
,容有过失,应负相关责任。
三、王具状表示不愿追究,因此不用赔偿,也减轻李的刑度。
四、李被判 1.拘役50日,减为拘役25日,得易科罚金。 2.缓刑贰年。
===========以下截取部分判决书,重新整理贴上===========
一、本件被告使用枪械为警告性射击其原因、时机符合规定:
甲○○曾犯杀人、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前科,遭通缉
在案以被告所得之情资及勤前教育显示,其所要逮捕之对象
为有杀人及违反枪砲弹药管制条例前科之通缉犯,且身上经
常携带枪枝,为具高度危险性之人。
观起诉事实亦认定:警方因而出动优势警力,黄建荣即聚集
前开1 、20名员警实施勤前教育,指示所有员警均需穿着防
弹背心、佩带手枪等情。确见本件勤务之紧张及慎重。
于黄建荣及被告趋前时,告诉人即警觉而起身拒捕欲逃脱,
足认当时情形系处于急迫需要而符合使用警枪时机已明。
又,当天警方勤务警械配备仅有警枪,并无另携带警棍、警
刀、电击棒等可得替代之其他警械,显难期待被告徒手近身
靠双手进行逮捕。
且本件被告举警枪瞄准甲○○,在开枪前亦曾喝令“警察不
要动”,显见被告已于用枪前已口头示警。
二、本件被告持枪进行警告性射击4 发,其中1 枪误击告诉人左
肩背直接进入体内,造成告诉人受有左肩背子弹穿透伤致血
肿、肋骨骨折、横膈膜穿孔、腹腔内出血、子弹卡在左侧腹
壁之致命部位伤害部分,应负过失刑责:
警察人员依警械使用条例使用警枪方法,系以警告性非致命
射击为原则(即容许员警对空或对用枪对象附近地面或其身
体手、脚等非致命要害射击),例外遇有“情况急迫”(如
员警用枪对象业已持枪攻击,当场对其或第3 人之生命、身
体造成立即危害情形)时,始得为致命性射击(指得就其头
部或身体躯干部位要害射击)。
本件被告使用警枪时,并无“情况急迫”需使用致命性射击
(甲○○仅逃逸并未对警方施以任何攻击行为,且又空手未
携带枪械),故被告就该1 枪所造成之结果,不得阻却违法
。(警告性射击之其中1 枪误击告诉人左肩背直接进入体内
,造成告诉人受有左肩背子弹穿透伤致血肿、肋骨骨折、横
膈膜穿孔、腹腔内出血、子弹卡在左侧腹壁之致命伤害)
================= END =================
※ 引述《iassyou38 (D)》之铭言:
: 嫌犯枪口对着他 刑警开4枪制伏判赔104万
: ETtoday新闻云 东森新闻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8/418667.htm
: 刑事局干员李泱辑因为嫌犯王明助准备朝自己开枪,只好开4枪回击,
谎。
王虽属高度危险人物,但当时没携枪、也未进行攻击,只有脱逃。
: 嫌犯还求偿400万元医药费和精神抚慰金,李泱辑认为自己执法有理,不愿和解
: 但法院认定他开4枪违反比例原则,判赔104万元,全案定谳。
谎。
王撤告,所以没有什么判赔不判赔的问题。
==
社会中心报导,还不敢署名,这种__记者真他妈的是社会乱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