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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业派下员案 合宪
发稿时间:2015/03/20 20:54 最新更新:2015/03/20 20:54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0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就既存祭祀公业派下员依规约认定案
做出解释,认定合宪,另就社会变迁与祭祀公业功能调整部分,有无男女平等,应由立法
者的内政部适时注意及检讨。
全案缘于吕姓男子担任祭祀公业派下员,其育有三男及七女,吕男在民国89年去世,派下
员继承人依规约由三男之中,唯一拥有男嗣的小儿子接下,他须掌管家族逾2800万元的祭
祀专用财产。
但七女中的大姐认为男女应平等,她也有男嗣,依照民法继承概念,应可分一半,因此提
起民事诉讼,经三审败诉定谳后,声请释宪,就96年公布的祭祀公业条例第4条前段规定
“登记在案派下员亡故时,其直属有权继承人公推一名为代表继任派下员,惟依照政府有
关规定,凡女子无宗祠继承权”等语,与宪法第7条保障性别平等的意旨有违。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释字第728号解释指出,相关规约依循传统的宗族观念,大都限定
以男系子孙为派下员,多数情形导致女子不得为派下员,这些规约为设立人及其子孙所为
的私法上结社及财产处分行为,基于私法自治,予以尊重,以维护法秩序的安定。
此外,宪法增修条文课予国家对女性积极保护义务的意旨及法安定性原则,视社会变迁与
祭祀公业功能调整的情形,有无男女平等,应由立法者的内政部注意及检讨。10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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