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判决内文一小段...
白话文就是今天警察的精神应做的是...
保护人民安全,阻却违法情事发生,而非以开单做为手段...
实际情况若是警察在当事人上车前...
著制服表明身份规劝他若有喝醉就不要驾车了...
我相信当事人不可能还不听劝阻执意要开车...
这一切都不会发生了,但是警察选择了钓鱼的方式明知他有喝...
却等他确实上路后再追车取缔...
之后造成了更大的社会成本...
当然警察也许有业绩压力及苦衷...
但这就是目前台湾法律所反映出来的现状...
===============底下是判决内文的一部份==========
被告既已称依警方专业判断,自该时常饮酒地点离开之人常
可能有酒驾行为等语,则为避免民众因酒后驾车致生意外事
故,危及自身或公众安全,警方于民众自饮酒场所离开时,
足可善加利用劝导之方式,避免驾驶人之酒驾行为,而非等
候驾驶人驾车离开时再予取缔。上开员警于执行职务时,既
已等候于餐厅前方,应认足有充分时间可劝导李长荣切勿酒
后开车,然上开员警舍此不为,选择待李长荣驶离,再予跟
拦查其酒后驾车之违规行为,其等当时行使公权力所采方式
,毋宁增加因不及拦停驾驶人,致生公共交通意外之风险,
并非达成防免酒驾目的之适当手段,已难谓其等职权之行使
合于警察职权行使法第3条第1项比例原则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