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ll09232002 (唷~)》之铭言:
: 现在包括中共、日本、绝大多数欧洲国家、美国多数州通奸都已经除罪化了
: 还有通奸罪的就韩国、多数伊斯兰国家
: 通奸显然是道德问题 用民事解决就好
: 按照一罪不二罚的原则 何必再用刑法规范之?
: 硬要判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后易科罚金
: 不如向欧美那样建立高额赔偿金 然后离婚就好啦
: 有没有八卦阿?
刚好在看相关的东西,顺便回一下这篇去年的问卦
看到韩国的新闻
就在刚刚韩国大法官会议也宣布通奸罪违宪
同时朔及既往,之前被判有罪的可以申请再审
不晓得有没有可能哪天轮到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