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oaa721 (阿狗)》之铭言:
: 今天早上进公司不到一个小时,
: 老板请我把桌上东西收一收,
: 而且没有提前通知,
: 而且没有资遣费用,
: 这个月还收到劳保局自费单(代表公司没有劳健保?)
: 没有拿到非自愿离职书,
: 没有签自愿离职同意书,
: 劳保局忙线中,
: 我能否追讨应有的"资遣费+二月本薪+劳健保费用"?
: 新年,不快乐(囧)
劳动基准法到底有没有适用期的规定呢?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在86年6月12日修正前,原本
有试用期间不得超过四十日之规定,但是在修正后已经删除这个规定,但是公司有时候为了
要考验员工是不是有能力胜任,还是有试用期的必要,因此在双方均同意,且不违背契约自
由与诚信原则之下,雇主与劳工是可以约定合理之试用期间。
在试用期间内,既然劳动基准法已经没有试用期的规定,因此公司必须依照劳动基准法的规
定终止劳动契约。依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雇主欲终止劳动契约,应依劳动基准法第11、12
、16、17条的规定办理。因此关于预告期间与资遣费的相关规定,对试用期间的员工都有适
用。
应该注意的是,劳动基准法第16条规定,雇主依劳动基准法第11条或第13条但书规定终止劳
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下列各款之规定: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
预告之。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因此,雇主与劳工签订试用
期间如果没有满三个月,雇主无须预告期间就可以终止劳动契约。
以上 雇主依法不需要给你资遣费。
另外,怀疑你有收到聘书或到职通知书。总之你要有书面证明才能请求支付包括劳健保
等等费用,但如果你同意论件计酬,那就属于民事非聘雇。
建议找另外一份工作吧,薪水算一算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