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PublicIssue 看板 #1KpFa-AO ]
作者: Fant1408 ( ) 看板: PublicIssue
标题: [情报] 急统年政府背后的促统小动作
时间: Sat Jan 31 23:48:12 2015
我在近一年前就在服贸版高声疾呼国民党所称的监督把关根本不可信
因为当时文宣品所说的把关机制全都是“行政命令”
也就是政府机构想改就改 只要送立院存查根本不用审
所以大家可以多多注意今年的陆委会偷偷修改的一些施行细则
我举个例子来说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26条
最近刚修改了一些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指赴大陆地区居、停留,一年内合计逾一百八十三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证明者,得不计入期间之计算:
一、 受拘禁或留置。
二、 怀胎七月以上或生产、流产,且自事由发生之日起未逾二个月。
三、 配偶、二亲等内之血亲、继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在大陆地区死亡,且自
事由发生之日起未逾二个月。
四、 遇天灾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变,且自事由发生之日起未逾一个月。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审酌认定之特殊情事。
或是在一年多前就开始为热腾腾的自经区在做准备
第八条 投资人得投资之业别项目、限额及投资比率,由主管机关会商各中央目的
事业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拟订,报行政院核定。
投资人投资自由经济示范区示范事业,无涉及国家安全者,应经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
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同意;其投资业别项目、限额及投资比率得不受前项之限制。主管机关
为审查投资人于示范区申请投资案件,得邀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学者、专
家,召开会议专案审查之。
投资人所为投资之申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资之经营有下列情事之
ㄧ者,得撤销或废止其投资:
一、 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
二、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国家安全。
三、对国内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
我标红字的就是当时修改进去的条文
对政府在两岸经贸法规有长期在追踪研究的人
就特别能够感觉到马英九熊熊的统一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