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facebook.com/yuyen.tw/posts/986999117996273
简余晏新增了 2 张相片。
4 小时 · 编辑纪录 ·
1983 年 11 月 18 日公布施行的电影法规定
看电影前一定要播映至少三分钟的宣导洗脑政令片,
否则罚款六万到六十万元罚款或停业五到十天,
这项规定至今已逾 30 年,但,
花钱买票进电影院的人期待的是电影手法的拍摄及声光画面,
除非政府能花钱请到名导拍片,否则这样的宣导效果不大。
台北市是多元时尚的城市,
我主张电影院里的政令宣导应以“紧急必要”为原则,
也期待文化部及立法院能主导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