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了一下子
有一个部分是讲说台湾的法律检举部分是无罪推定内
可是这样一来就跟我近几年来看到的几位妖魔鬼怪完全不一样啊
举最近的例子来讲,既然要举证人提出证据
那么柯p与他双亲进行借贷的证据不就要拿出来
不然那个290万检方居然是用"请检举人提出证据,没有证据就驳回"来解释
那这不代表有人录音柯p借钱的现场囉?
不然的话怎么会有"证据"可以检举
按照检方玩法应该是
“虽然柯p真的有多出一千万去买房
但是blablabla,还请检举人提出证据”
这样才对吧~
最后有一个人我忘记名子与职务
有人检举说他收了两万美金?,还信誓旦旦的说用茶叶罐装
结果什么都没找到,然后这个人最后还被定谳
我记得没错的话,检举人的证词还前后不一
一下子说两罐、一下子又说一罐
钱没找到,茶叶罐也没找到就定谳
这到底是什么世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