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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zardfizban (疯法师) 看板: PublicIssue
标题: [讨论] 监察院举出的郝巿府在巨蛋案的39项缺失
时间: Sun Jan 18 18:10:38 2015
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A4%BD%B3%F8/98/0980000452673.doc
第12页开始,共39项。甲方即巿政府。
帮懒的看的乡民随手抓几条
19 8.4.4 许可年限届满优先订约权条件由“营运绩效评估平均得分在80分
以上者”改为模糊“营运绩效良好者”;另删除“连续二年评估
为70分以下时,视为经营不善”规定,损害甲方监督权
把营运不善的认定方法拿掉.....
20 8.6.4 甲方进入基地监督营运,增列“不影响乙方营运、由乙方陪同”
限制条件(按临时性抽查才能确实监督乙方是否依约行事),似
弱化甲方监督。
巿政府想要监督时,远雄可以派人去盯。
28 14.2 转投资增列乙方应于本契约签订后6个月内,参照相关法令规定,
订定长短期投资管理办法,及修改为依办法规定须报甲方备查时
报备,是否造成甲方无法监督乙方所为转投资事宜,又是否因乙
方恶意以转投资设立子公司方式掏空,使甲方求偿无门,损及机
关权益。
远雄想转投资时,巿政府不能管...
34 16.4.7 删除甲方或指派第三人进驻了解乙方营运之权,限缩甲方监督权。
巿政府不能派人进驻巨蛋营运以监督。
35 16.4.8 删除乙方无偿提供甲方操作、运转及维修技术,限缩甲方权益。
巨蛋的运作所有技术,远雄不需要免费教给巿政府。
36 19.2.2 乙方因缺失未改善扣罚违约金:1.放宽扣罚标准(未改善1次即罚
放宽同一缺失2次未改善);2.调降计罚违约金(每日10万元减为
5万元);3.扣罚上限由千分之30减为千分之10,放宽甲方对乙方
违约或缺失扣罚标准,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违约金由一天10万降为5万,累积上限由900万降为300万
37 19.3 乙方违约事项,删除第8款“未依规定于期限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增加乙方有利因素,弱化甲方对乙方违约或缺失约束力。
远雄不补保证金,不会有事。
38 21.3.5 营运期间发生因可归责予乙方事由而终止契约,甲方原有选择“
收买”或“不为收买”权利,改为甲方“应为收买”,除非不堪
使用或不符甲方使用需求,无法达成营运目的始得“不为收买”
,致使甲方须举证不堪使用或不符使用需求等情事,否则仍须依
约“收买”,增加甲方后续接管负担并造成权益受损。
如果远雄想终止契约,巿政府会被迫强制接收。难怪敢呛大不了停建。
39 21.3.7 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契约,乙方将剩余资产移转甲方继续兴建或营
运时,由“无偿移转”改为“鉴价移转”,且鉴价费用由双方负
担,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出事而不得不中止契约时,远雄本来要无偿移转大巨蛋给巿政府,但改为鉴价后卖给巿政
府。
光看这些就很爽了....共有39项在郝巿府期间的奇妙改动哦...
以下为完整内容..
条文项次 违失内容
1 1.2.1、1.6 删除第4款公告契约原纳入其他行政机关行政约束(对本计画之解
释或决);将第6款“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确认列入本契约文件”
效力调整至第2款,优于申请须知及本计画相关公告文件,弱化甲
方监督权。
2 1.3.1 第15款删除甲方有权同意乙方所提附属事业之设置规定,限缩甲
方监督权。
3 3.3.2 甲方承诺道路兴辟:忠孝东路4段553巷北段(刑事警察局以北)
车行部分向内基地,明定拓宽4.5公尺,有否违反“松山菸厂土
地为特定专用区都市设计管制要点”规定?
4 3.3.3 “…甲方承诺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基地范围内地上
物之拆迁作业。另展延期间不计入许可年限及兴建期间”;惟查
乙方开工须申请建照,仍须受相关外部审议时程限制,未必因甲
方拆迁地上物即可开工,仅因甲方未依期限(原规定乙方动工前
改为签约起1年内)拆迁,不问是否影响兴建营运,片面容许乙方
展延,且展延期间不计入许可年限,似向乙方利益倾斜。
5 3.4.2.2 删除乙方应提供与协助甲方使用智慧财产权之规定,似放宽乙方
履约义务。
6 3.4.2.6 原约定乙方于任何情形均不得索赔;修改为乙方得以1.不知可能
影响契约履行状况或2.不可预料情事发生,向甲方索赔或主张,
理由为何?
7 3.4.2.8 乙方应提报甲方报备之契约、保单、融资等签约金额限缩为5000
万元以上,增加乙方有利因素,甲方能否掌握乙方与第三人所为
之所有融资、保险、契约行为?增加甲方监督风险。
8 3.4.2.9 增列允许乙方取得使用执照前,为资金募集、融资授权,得将股
份设值、融资或受托机构,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9 原3.4.2.10 删除原限制乙方在任何情况均无权请求返还已交付权利金、土地
租金,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10 3.4.2.10 原禁止乙方就契约之权利义务转让、分割、设质等处分,改为经
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得为之,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违反促参法第
51条第1项“民间机构依投资契约所取得之权利,除为第52条规定
之改善计画或第53条规定之适当措施所需,且经主办机关同意外
,不得转让、出租、设定负担或为民事执行之标的”规定。
11 3.4.2.14 删除甲方认为必要时,乙方应送交与协力厂商以外第三人签订契
约副本备查,似弱化甲方监督权。
12 3.4.2.16 乙方对营运资产之处分,原规定仅限“设定负担且以不影响计画
正常运作及期满移转为前提”;惟议约为:删除“及期满移转”
,增加“出租”及“附条件转让”处分;“出租”又未明订期限
,似违反促参法第47条第2项第2款“…在不影响期满移转下,附
条件准予转让;其出租或设定负担之期间,以经营许可期限为限
…”之规定。
13 3.4.2.20 乙方应辟驶大众运输接驳专车时点,由“开始营运前”放宽至“
营运期间”,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14 7.6 第14款,删除“乙方应交付甲方工程兴建记录及完工资料”,何
谓工程兴建纪录与所有完工资料?是否本应交付甲方俾进行监督
与评估?
15 7.7 删除“乙方应研拟基地安全监控执行计画、紧急事故发生应变措
施及通报甲方系统与方法”,除取消原定乙方应履约事项,似有
影响基地及人员安全。
16 8.2 乙方所提临时使用计画,原规定“开始使用前一个月”提出,改
为“事前”提出,使条文文义趋于模糊难定,并取消甲方事前审
查乙方临时使用计画权限(核准改为报备),损害甲方监督权。
17 8.4.1 营运绩效评估内容,原属甲方监督权限,改由双方协商订定,似
损害甲方监督权。
18 8.4.3 删除营运绩效评估项目百分比,似影响营运绩效评估之公正性,
弱化甲方监督权。
19 8.4.4 许可年限届满优先订约权条件由“营运绩效评估平均得分在80分
以上者”改为模糊“营运绩效良好者”;另删除“连续二年评估
为70分以下时,视为经营不善”规定,损害甲方监督权
20 8.6.4 甲方进入基地监督营运,增列“不影响乙方营运、由乙方陪同”
限制条件(按临时性抽查才能确实监督乙方是否依约行事),似
弱化甲方监督。
21 8.6.5 删除乙方应拟订停车管制及环境管理计画,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22 9.2 附属事业用地临时使用计画由报准制弱化为报备制,亦使甲方无
从监督乙方附属事业开始营运前之行为,似损害甲方监督权。
23 9.3 乙方应于预定开始兴建及营运附属事业之“6个月前”提出开发事
业计画,延后至“2个月前”提出,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限缩甲
方监督权。
24 9.4 附属事业营运期限,原约定“同本计画许可期限”,修改为“双
方得协议订定”,将使附属事业营运期限不确定。
25 9.5 删除“应以附属事业之盈余填补体育场馆营运亏损”,切割附属
事业对体育场馆之财务支援;惟按政府容许民间机构经营不具公
益性之“附属事业”,主要为支撑公共建设本业之营运,上开议
约条文不仅增加公共建设本业营运风险,且违反政府促进民间参
与公共建设之意旨。
26 10.2.2、10.3 乙方履约保证金有效期限原应超过许可年限届满末日“6个月”,
缩短为“2个月”,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影响甲方如因乙方违约
求偿保障。
27 13.4.1 乙方融资契约应告知甲方事项,原规定“乙方缴息情形”,改为
“融资契约履行异常情形”,文义趋于模糊。
28 14.2 转投资增列乙方应于本契约签订后6个月内,参照相关法令规定,
订定长短期投资管理办法,及修改为依办法规定须报甲方备查时
报备,是否造成甲方无法监督乙方所为转投资事宜,又是否因乙
方恶意以转投资设立子公司方式掏空,使甲方求偿无门,损及机
关权益。
29 15.5.1.1 删除双方共同领取保险金规定,惟按保险金应用于重建本计画资
产或弥补因保险事故发生所致之损害,如损害过钜致无重建实益
时,保险金应优先用于清理及移除毁损之资产,删除用意为何?
30 15.5.2 原规定“保险金禁止处分”改为“经甲方同意之融资需求得移转
、处分或设定负担”;惟按保险金明定系为弥补事故损害或重建
、清理资产之情形,上开修改,将使保险金用途分散不再具有上
开特定目的,导致事故发生欠缺保障形成风险缺口。
31 16.2.1 乙方届满营运期间移转之标的,先将“因兴建营运本计画而取得
之现存所有全部营运资产”,区分为“体育馆”、“附属事业”
二部分,“体育馆”仅移转现存所有全部营运资产,而“附属事
业”则仅移转现存建物及其设备,以切割附属事业资产移转,导
致使甲方权益受损并增加后续接管之完整性。又,届满移转标的
,16.2.1.规定仅移转“体育馆”营运资产不及“附属事业”,惟
查
2.2.1 规定移转“所有之营运资产”,条文产生冲突。
32 16.2.2 删除移转标的具体内容,用意为何?
33 16.3.1 乙方应于营运许可期间届满“1年6个月前”提交移转资产目录,
延后至“6个月前”,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34 16.4.7 删除甲方或指派第三人进驻了解乙方营运之权,限缩甲方监督权。
35 16.4.8 删除乙方无偿提供甲方操作、运转及维修技术,限缩甲方权益。
36 19.2.2 乙方因缺失未改善扣罚违约金:1.放宽扣罚标准(未改善1次即罚
放宽同一缺失2次未改善);2.调降计罚违约金(每日10万元减为
5万元);3.扣罚上限由千分之30减为千分之10,放宽甲方对乙方
违约或缺失扣罚标准,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37 19.3 乙方违约事项,删除第8款“未依规定于期限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增加乙方有利因素,弱化甲方对乙方违约或缺失约束力。
38 21.3.5 营运期间发生因可归责予乙方事由而终止契约,甲方原有选择“
收买”或“不为收买”权利,改为甲方“应为收买”,除非不堪
使用或不符甲方使用需求,无法达成营运目的始得“不为收买”
,致使甲方须举证不堪使用或不符使用需求等情事,否则仍须依
约“收买”,增加甲方后续接管负担并造成权益受损。
39 21.3.7 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契约,乙方将剩余资产移转甲方继续兴建或营
运时,由“无偿移转”改为“鉴价移转”,且鉴价费用由双方负
担,增加乙方有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