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打马脸 陈其迈:赠与需于30天内申报
新头壳newtalk2015.01.16 林朝亿/台北报导
针对总统府今(16)晚发出新闻稿抓住民进党立委陈其迈语病,
赠与需“事前申报”,但却没说明周美青给马唯中赠与“何时”
申报,立委陈其迈今晚再度翻出高雄国税局相关说明指出,
父母对子女之赠与行为,应依法于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
内向稽征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并缴纳赠与税。陈其迈说,
“马英九海外赠与不申报,跟洗钱有何不同?”
陈其迈今日上午召开记者会追打马英九逃漏给女儿的赠与税。
陈其迈指出,根据马英九特别费起诉书附表,周美青分别于
88到93年汇款给马唯中5,822,130元(88年1,284,500元;
89年1,117,700元;90年2,368,480元;92年40,000元;
93年1,011,450元)。
陈其迈指出,遗产及赠与税施行细则第20条规定,赠与
税纳税义务人办理赠与税申报时,应填具赠与税申报书,
检同有关证明文件,据实申报。也就是,给马唯中的“生活费”,
不管是哈佛大学的学费或其他开销,应检具收据向国税局申报,
否则每年不能超过100万元。陈还说,马英九、周美青汇给
马唯中的钱都是从特别费来,他相信,马英九偷偷摸摸、
一定不敢去申报,否则请马英九拿出申报的纪录来。
不过,总统府抓住陈其迈上午记者会“赠与需事前申报”的语病指出,
根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扶养义务人为受扶养人支付之
生活费、教育费及医药费”不计入赠与总额;第24条,
“除第二十条所规定之赠与外,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
与税免税额时……依本法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也就是说,
依法并无提前申报生活费、学费检附收据规定,陈其迈所言是背离法律、
说法不实。
对此,陈其迈晚间翻出高雄国税局网站说明
“Q4:结构外汇至子女国外帐户,供就学基金,为何遭课赠与税处罚?”
Q:申请人结购外汇汇至子女国外银行帐户,系供其子女作为就学基金
及国外置产,为何遭课征赠与税并处罚?
国税局说明,申请人结购外汇后,无论以自己名义汇至子女国外银行帐户,
或提供资金以子女名义结购外汇,转汇到子女在国外的银行帐户,
供作其就学基金或于国外置产,均属父母对子女之赠与行为,
应依法于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稽征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并缴纳赠与税。
申请人既因漏未申报赠与税,经稽征机关查核银行资金流程资料,
查获申请人之子女为未成年人,本身并无资力置产,申请人确系
无偿将财产移转予下一代,除补征税款外,并处以所漏税额2倍以下之罚锾,
并无违误。
陈其迈指出,马英九海外赠与不申报,跟洗钱有何不同?按照税法,
赠与行为发生后,30天内必须申报,凡赠与“一定”要申报,即使是
“生活费”也必须于申报时提示代缴纳证明,始得扣除,不列入赠与总额。
因此总统府声称生活费不需申报的说法,根本是鬼扯。完全是因为使用
特别费给女儿当生活费,马总统才不敢申报,如果依照马总统的说法,
汇个一亿元给马唯中说是“生活费”也不用申报,那赠与跟洗钱有什么两样﹖
至于马大姊借贷的部分,陈其迈表示,就请国税局依自己所订的标准,
二亲等内亲属间之资金往来,若主张借贷者,纳税义务人应明确交代借款
原因及用途、借贷资金之偿还期限、利息支付及资金归还情形,并保存
相关证明,以供稽征机关查核。完全比照柯P模式请马总统拿出借据及
利息证明,以厘清是否为真借贷。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newtalk.tw/news/2015/01/16/55941.html
5.备注:
总统府打脸陈其迈:汇款给海外留学子女免申报
国税局网站:汇款给海外留学子女无论什么款项都要申报
看看星期一国税局的官员怎么回答了
也许跟白副总让机场开放护照补发一样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