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原po有没有仔细去比较新旧条文的差别
不过现在有google根本就很简单就可以知道改了哪些
该条文根本没什么更动
原po所谓的
"一、应依所得税法规定申报课税之第三地区公司或事业之投资收益,系指第三地区公司
或事业分配之投资收益金额,无须另行计算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合并课税。"
根本没有变动! 跟92年12月29日颁布的一模一样,该年是谁执政? 是个最没有卖台嫌疑的
所以这条款应该不是卖台的条款
回到主题,所以变动的是什么
简而言之,是当台商要扣抵已缴纳之所得税时,所要提出的证明
92年的条文中,第三地区公司的财务报表规定需由第三地区的会计师签证
新条文则增列亦可由台湾地区的会计师签证
也就是原本台商必须找大陆的会计师签证,现在则允许由台湾地区的会计师签证
这条文变动得不好吗? 还是大陆的会计师比台湾的会计师更值得信任?
另外变动的地方是
计算营利所得税的方式
92年的可以扣掉累进差额
新条文则没有扣掉类进差额
这边我不熟 所以我也不知道影响
但是重点就是 台湾与大陆(或乡民喜欢称中共、中国)间是需要小心防范
但是也不要什么都觉得政府在卖台 看到黑影就开枪
不过政府的确是需要全民一起监督
台湾人民加油吧!
※ 引述《Aldebaran (一直走)》之铭言:
: 有人对这块比较熟的吗?
: 刚刚查了一下,确实有这个号令
: 但是最新的条文(21条)似乎跟前一版本(92年12月29)的几乎一样
: 不过我没有仔细看
: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确认看看: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2
: 点旁边可以看旧条文
: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其实没这么多阴谋论 就是单纯的关系常态化 把大陆视为"境外"
: : 我印象中 台湾本来就不是全球税
: : 美国才是全球税
: : 你是不是把很多奇怪的东西混在一起了
: : 这个东西好像叫出口关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