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总会换党换人来当,
但是天下哪有不拿出证据, 乱编故事指控人的道理
何况根据媒体报导, 金秘书长告人都输,
好像是告几次只赢过一次,
以金秘书长的地位, 连他都告输
证明法院是公平的,
以后换人换党执政,
每天高兴就编个故事诋毁你,
而且还不能拿他怎么样,
那我们这是什么社会?
话是你高兴讲什么就讲,不用负责的吗?
大陆人就大陆人, 基本的观念都没有,
而且还在什么警察国家
※ 引述《dandanhanbau (丹丹汉堡)》之铭言:
: http://tinyurl.com/kr3sdkn
: 曹长青:马英九要把台湾变警察国家吗?
: 台湾最近发生的两件事令人愈加担忧马政府要把台湾变成警察国家:一是马英九以“个人
: 身份”民事起诉媒体人周玉蔻,指控她在媒体爆料(说马英九接受顶新商家二亿元政治献
: 金)是“诽谤”;二是马政府法务部长罗莹雪宣布,将修订法律限制网络言论。
: 总统告平民,在西方民主国家没听说过。我在美国住了二十多年,从没看到美国总统(无
: 论当任还是卸任后)状告一介平民(也没告过官员)。也从未见过英法德加等其他西方民
: 主国家的国家的元首出面告平民的报导,台湾的马英九坐了两任总统,连一点概念都没有
: 。这个哈佛法学博士实在羞辱哈佛!
: 美国总统为什么不告个人?因为作为一国之元首,他的言行必须受第四权大众(媒体)的
: 监督。身为总统和三军统帅,如跟个人打官司,就等于以权压人,威胁人民噤声。而没有
: 人民公开、自由的批评监督,统治者拥有绝对权力,就必定导致绝对腐败。这是常识的常
: 识。
: 媒体对美国总统的批评,偏颇、缺乏事实根据的时候会经常发生,因为毕竟高层的很多作
: 业是不透明的;而且由于两党政治意识形态的对立,情绪化的随意批评,甚者恶意攻击,
: 也时常见到。但别说总统尚在任期中,就是卸任后,也没有谁跟“攻击者”打官司。例如
: 尼克森总统曾被恶意诋毁,他和女儿的头像竟被移植到一对“性交媾”的男女身上。拼制
: 这种照片显然是恶意的,但尼克森没有提告,他的女儿(是平民)也没有打官司。美国的
: 政治文化是,怕油烟就别进厨房。如果怕民众嘲讽、批评甚至恶意诋毁,就不要进政坛。
: 克林顿总统任期内被爆出婚外性时,他也没有提告,而是接受独立检察官的调查。克林顿
: 夫人喜莱莉曾被人指控是女同性恋(有作家写出专著),她的两个“性伙伴”被指名道姓
: 。但不仅喜莱莉没提告,她的那两个平民女友也没有起诉所谓爆料者。高尔副总统在竞选
: 总统期间,曾被指控接受中国方面政治现金,他也没有起诉。
: 美国的总统们不会状告平民,首先源自美国建国以来的传统。
: 早在美国刚独立时,第三任总统杰弗逊(独立宣言起草人)就有这样的名言:我宁可有报
: 纸而没政府,也不要有政府而无报纸。他曾在总统府送给外国来访者一叠报纸,说看看我
: 们国家的报纸是怎么攻击污蔑我的。说这种话的时候,他不是为自己的名誉受损而愤怒,
: 而是为美国的言论和新闻自由而自豪!
: 马英九曾在美国哈佛留学,但明显地,他对言论自由,这个美国立国的根本价值之一,毫
: 无概念,更谈何领悟。他在延续国民党用权力压制言论的独夫思路。他的妻子周美青就曾
: 起诉政论家金恒炜,巨额索赔,并胜诉。
: 当然,美国总统不跟平民打官司,不告媒体诽谤,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对言论自
: 由的绝对保护。他们中如有“马英九”,去告也打不赢官司。美国保障民主制度最了不起
: 的一点,就是不让政府官员和社会名流、公众人物 (public figure)轻易打赢诽谤官司
: 。
: 美国是案例法,也就是说,官司主要是参照类似的案例来打,最高法院的裁决为同类案件
: 确立标准。对马英九这种官员(和公众人物)打“诽谤案”,最高法院早就制定了(后被
: 很多国家采用)三原则:如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打诽谤官司,第一,他们必须证明被告失
: 实(无事实根据);第二,当事人名誉有实质性损害;第三,被告有事实恶意(即不加核
: 实或故意疏忽)。除此还有重要一条:由原告举证。
: 如果马英九在美国打这个官司,即使赢了第一条(证明周玉蔻的指控失实,他没有接受过
: 顶新商家的二亿政治献金),也难赢第二条,因为他必须拿出具体所受的损失,比如他的
: 个人收入大幅降低、或妻子周美青离婚等实质性的损失和伤害;即使马英九赢了前两条,
: 也难赢第三条,证实周玉蔻的爆料是事实恶意,即明知不实却故意用假材料整人;要证明
: 这第三条实在是极为困难的。但比这更困难的,是由原告举证。也就是说,上述那一切的
: 证实,要靠马英九自己拿出材料来证明。
: 这三原则加“原告举证”的要求,等于堵死了名人的诽谤官司路。那一定会有人提问,在
: 这种司法环境下,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名誉不就很容易受到伤害吗?难道因为他们是官
: 员/名人就该被攻击诋毁诽谤吗?为什么美国要制定这种对官员/名人非常不利的法律?(
: 普通人打诽谤案不受这三原则限制,是另外的标准)
: 这就是美国的高明之处,或者说美式民主的优越之处:宁可权力者和名人声誉受损,也不
: 要因他们轻易打赢诽谤官司而使言论自由空间受限。大法官认为,权力者和名人们有很多
: 机会在媒体上讲话,如果他们是清白的,他们有为自己辩护/澄清的机会。如果他们受到
: 委屈,那是他们做官员或名人的代价。而一旦限制言论自由,宪政体制和公民权利都会受
: 到严重伤害。
: 那这样说来,不是谁都可自由爆料、批评攻击官员或名人了吗?那整个社会不就成了一个
: 随便侮辱、谩骂的“抹黑社会”了吗?当然不是。媒体人在正规大众媒体如果胡乱“爆料
: 、抹黑”的话,他/她自己的信誉会迅速破产,会被媒体开除、被公众抛弃。而权力人物
: 、公众人物,如果不受到媒体的挑战,则可能是会无法无天的;他们的有形或无形的恶,
: 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则是更严重,更难以承受的。
: 在马英九告周玉蔻之际,法务部长罗莹雪宣布将修改《通讯保障监察法》,以解决所谓“
: 网络言论脱序失控”问题。这位马英九爱将说,目前台湾名嘴泛滥,“言论内容漫无节制
: ,不实报导频传”,网上各种毁谤等行为屡见不鲜,形成“集体霸凌”。所以要通过立法
: 对网络言论加以控制。
: 对罗莹雪的讲话国民党文人附和说,“媒体名嘴和网民言论失控对官员声誉造成不小伤害
: ”,所以不仅要尽速修法限制,更要“加强政府的网络能力以遏止网络歪风”。马英九发
: 言人甚至扬言:“倘若未来其他人士仍持续对马英九诋毁、污蔑也不排除采取法律行动。
: ” 这话简直就是模仿北韩金正恩口吻。
: 罗部长要管制网民,马总统去状告平民,殊途同归,都是防民之口。台湾在这样的“罗、
: 马”统治下,真是条条道路通罗马,走向令人恐惧的警察国家之路。
: 但在今天的网络时代,连突尼斯、埃及、利比亚、也门等中东那中世纪般的独裁政权都被
: 结束了,今天罗莹雪、马英九们要走回独裁的“罗马”路,那国民党就等著民众(网民)
: 反弹,迎接到比“九合一”更惨败的民意惩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