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中共的核心意思就是香港是中国的内政问题,同英国无关。
中国认为香港回归时,中英联合声明就已经履行完毕了。
当然这个我们暂时不讨论这个问题。看看中国到底有没有违反了这个声明?
其实英国议会前几个月就中国是否违反这个声明做过调查,结论是没有。
但是现在香港人反对声太大,于是又重新做了一个。
我发现中文维基百科中没有中英联合声明的全文,只有英文版里有。
所以大家可以看中国政府公布的中英联合声明中文版,如果英语够好也可以看
维基百科英文版,联合声明的中英文版效力相同,内容也一致。
Google“中英联合声明 新华网”就可以搜到中国政府在新华网上公布的文本内容。
包括所有附件也都有。
中国在联合声明中对未来的治港政策做了12点声明,我在本文最后全文附上。
其中的核心就是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外,享有
高度的自治权。
然后又用9条阐述了高度自治权的具体内容。最后一条则是阐述了如何实现以上
政策,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指定香港基本法作为香港宪政的基础,来实现
以上政策。
另外中英联合声明还有一个附件1,是中国政府对所有治港政策的详细说明,对
香港享有的自治权的全部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对上面的9条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所以,1984年的中英联合声明的核心就是中国阐述政策,先是用正文中的九条
阐述了基本政策,然后用附件1阐述了对基本政策的详细描述,最后在正文中
写到中国会指定香港特区基本法来实现上面的政策,并且规定以上政策50年不变。
这次的争议是特首的产生方式。中英联合声明里,中国声明特首由香港当地人担任
由香港当地人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并且由中央政府任命。附件1里也是同样的说法。
而基本法中的第四条第一节详细规定了特首的产生方式,即特首由香港人担任,
由选举和协商产生,产生办法可以循序渐进的变化,最终要达到普选。普选的方式
是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经过民主程序提名后,再由人民普选。
而占中人士的诉求是“真普选”,即公民提名候选人。但实际上,英国和美国也
不是公民提名。而中英联合声明里只规定由“选举和协商”产生特首。
中英联合声明里提到,保留香港法律基本不变,保留香港的行政自治权、立法权、
司法权和终审权,社会和经济制度不变,人民的各项权利不变,自由港和独立关税
地位不变,金融中心的政策不变,财政独立不向北京交税,同其他国家可以签订
经济贸易文化协定,治安自己负责。
上面所有的内容,现今看来其实都没有发生变化。八卦版乡民们可以看一下中共
违反了哪一条??
特首选举的提名委员会,中共要求按照现在特首的选举委员会方式产生。
最初特首的选举委员会由800人组成,其中200人的工商金融界人士,200人的专业界人士,
200人的劳工,社会服务和宗教界人士,以及200人的立法会委员和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等
议员。现在变为了每组300人,共1200人组成。相当于31个行业,每个行业选举几名代表
共900名代表,香港区议员,特区议员,全国人大代表等各级议员再组成最后300人。
所有人均由香港人选举产生。这是中共认为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的意思。
这个就是被很多港人认为的“小圈子选举”,缺点就是每个行业选举出来的大多是
行业内的老板们。举个例子,如果你是名地产界从业人士,选举候选人上恐怕除了
李嘉诚、李兆基你听说过,其他都是平时没听说过的某地产销售员,某地产建筑工程师,
最终当选的是谁不言而喻。最终里面,除了法律界、基督教界,医学界,会计界等
少数界别会选举出亲泛民主派的委员,其他界别肯定选举出的都是富豪们,都是不肯
得罪中共的人士。所以每次泛民主派参与特首角逐,一般只能获得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的选票。
我个人认为,实现公民提名的可行性并不大,世界上真正实行公民提名的国家没有几个,
香港进行占中后,几百英国人发现英国民主并不是香港人嘴中的“国际惯例”,于是
到英国议会进行占领,最后直接被武力驱散。香港基本法明文规定需要由一个有广泛
代表性的委员会进行提名才能普选,这个障碍根本无法逾越。所以特区政府提交的
选举法案必然保留提名委员会,否则就是违宪。
其实可以取消选举委员会中的功能界,只保留最后300人,即由乡议员,区议员,立法委员
港区人大代表,这四级由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组成提名委员会进行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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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1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
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
港特别行政区。
2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
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3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
本不变。
4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
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
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藉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
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5 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
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
6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7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
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8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9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他国
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10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
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
的旅行证件。
11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1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
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