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卵击石,在高大坚硬的墙和鸡蛋之间,我永远站在鸡蛋那方。”
无论高墙是多么正确,鸡蛋是多么地错误,我永远站在鸡蛋这边。
谁是谁非,自有他人、时间、历史来定论。但若小说家无论何种原因,
写出站在高墙这方的作品,这作品岂有任何价值可言?
节自村上春树于耶路撒冷演讲
村上春树是我少数欣赏的当代作家,身为作家,选择不问是非对错、
坚定地替老弱残疾、矜寡孤独的“鸡蛋”发声,自无可厚非。
然而,身为“公民”,可以(或说,应该)如此吗?
身为“法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可以“永远站在鸡蛋那边”吗?
吕大律师秋远撰文提及近日窃贼(强盗)入侵民宅不幸死亡的社会事件,
认为检调对于被告五万元交保已是大发慈悲,且以过失致死罪起诉有误用法条之虞,
其理由是谁先动手已不可知,所以应该以伤害致死起诉。
指责检调误用法条,若是检调刻意为之,则属渎职不法;
若检调是无心之过,则法学素养与专业能力不足,纵使不考虑淘汰,至少也得重新受训。
(虽然我国制度既难淘汰,也不太重新受训)
但是,真的像吕大律师所言,检调错误引用法条吗?
还是吕大律师忘记刑事诉讼法第88条:
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之。
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后即时发觉者,为现行犯。
此案先有入侵住宅之现行犯,后有拒绝逮捕之暴力抗拒,
是以逮捕过程致死,不就是过失致死吗?
至于逮捕过程有没有过失,才是法院要讨论的内容,有没有可能无过失而无罪?
当然有可能,端看法官自由心证罢了。
只是大多台湾法官的心证,想要无罪,很难。
接着吕大律师结论犯二分法谬误、抽换概念的谬误,
“窃贼纵然闯进别人家里偷窃,纵然有反抗,有再多的不是,终究是一条人命。
除非我们认为,闯进他人家中窃盗并反抗屋主,应处唯一死刑,”
若不同意屋主有罪,就是支持侵入住宅偷窃是唯一死刑。
这是二分法的谬误。
现场明明属于“先有现行犯,而后拒捕,终于逮捕过程不幸死亡”抽换为“唯一死刑”
(经过起诉、三审定谳、执行)或是隐含“当场格杀”。
这是抽换概念的谬误。
吕大律师接着问:“否则一条人命就这样没有了是事实,应该怎么办?”
人世间有种概念,称做悲剧。
只是人类常常企图以另一个悲剧,安抚这一个悲剧。
“出了人命/伤亡/事故,就得有人负责!”
世界上就是太多意外与悲剧,就是有寒饥起盗心的歹徒、
而意外选到海陆退伍的家庭、碰巧弟兄的太太怀孕。
你说,这不是悲剧,什么是悲剧?
难道将屋主打入大牢,扣上前科,创造另一个悲剧,可以抚慰人心、伸张正义吗?
只是台湾司法就是习惯以过失苛责当事人,你我凡人责任之大,只能说“任重道远”。
换取缓刑、易科罚金,就是祖上积德--是检调、法官“大发慈悲”。
遥想大一上法学绪论的时候姜炳俊老师问大家:
“请问大家,如果法律有漏洞,你会怎么办?”
我笑着说:“钻啊!”
老师笑着说:“这是一般人的动词--钻法律漏洞,
但是希望各位上过法绪后的答案是:‘补’”
依法的判决,理应让多数人理解、接受、尊重。
如果多数人无法理解、接受、尊重法院的判决--前提是台湾多数人“民智已开”,
若不改变“依据的法源”、“补法律漏洞”,
就是要匡正“审判者”--填补规范司法官法律的法律漏洞。
不是扣“人民公审”的帽子
不是叫人民吞下去,教人民“务实地”接受不合理的现实。
因为,改天要吞的人,可能是你,或是你的爱人。
“以卵击石,在高大坚硬的墙和鸡蛋之间,我永远站在鸡蛋那方。”
无论高墙是多么正确,鸡蛋是多么地错误,我永远站在鸡蛋这边。
“窃贼纵然闯进别人家里偷窃,纵然有反抗,有再多的不是,终究是一条人命。”
最后引用台大社会系林国明老师2011年毕业典礼的演讲:
“第二个危险,我称为“范畴的谬误”。...社会学对不平等的关切,使我们倾向于
同情弱势者,所以我们可能把这些范畴二分为弱势和强势,
弱势者是好人,强势者是坏人,或至少是潜在的坏人。
......他们的想法和作为,不能单纯地从特定的社会范畴来归因。
没有这样的认识,我们对如何追求建立一个更加合理的生活世界,
可能会做下错误的判断。”
因此,面对公共事务,不论是软弱者(卵者)还是面对强者(墙者),
有必要时都必须要无情的辗碎。
因为我是公民,不是作家。
※ 引述《iamalam2005 (山风)》之铭言:
: 来源:吕秋远律师脸书
: https://www.facebook.com/chetbaker1010/posts/319003588285992
: “
: 对于窃贼闯入家中,遭到屋主伤害致死的事件,在舆论上引起许多讨论。白话一点的焦点
: ,大概就是如果面临入侵家中的窃贼,又有怀孕的太太,一个真男人能不能反抗,纵然反
: 抗后的结果导致对方死亡(这是两个层次的问题)。文言一点的讨论,大概就是集中在英
: 美法上的“堡垒原则”能否在台湾适用,以及本件有无防卫过当的问题。
: 首先,检察官如果目前认定被告涉嫌“过失致死”,其实已经大大的放水。过失致死,是
: 指一个刑法上没有评价的行为,导致对方死亡,举例来说,就像是开车不慎撞死一个人,
: 开车本身不违反刑法,但是因为不小心导致别人死亡,那么就是过失致死。过失致死的刑
: 度,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是本案的事实大概是窃贼与屋主扭打(谁先动手已经不可考,毕竟窃贼已经死亡),屋
: 主以学过的擒拿术让窃贼昏厥,因此导致窃贼死亡,在刑法的评价上,是先有伤害的行为
: ,加重结果导致窃贼死亡,这时候就是伤害致死罪,依法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
: 各位同学,检察官应该是依伤害致死罪侦查,而不是过失致死罪。两者的刑度,宛如天堂
: 与地狱,依法来说,检察官目前的侦办罪名可能有违误,而且以五万元交保,这已经对屋
: 主非常仁慈。
: 非常仁慈?那么正当防卫呢?好的,首先,请注意我们谈的是法律,不是人民公审。堡垒
: 原则,在台湾不能适用。我们已经有侵入住宅罪的设计,本件就窃贼而言,也就是加重窃
: 盗罪的构成要件,堡垒原则只是美国因为历史演进的法制设计,与台湾现行法律无关。所
: 以请先放弃堡垒原则的适用,认为任何人闯进家里,都可以将他一刀毙命。
: 当然,本件确实有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至于有没有防卫过当,必须从屋主与窃贼的背景与
: 当时的情况来看,这是浮动的标准,并没有固定的准则。所谓背景,当然不是窃贼是不是
: 饿了三天,屋主是不是租房子;当然也不讨论窃贼是不是蔡正元,屋主是不是林飞帆。重
: 点是,两个人的身高、体重、有没有学习武术的背景等等,也就是强与弱的考量;至于当
: 时的情况,就是窃贼有没有带刀?窃贼躲在浴室内,有没有立即危险性?能不能用椅子先
: 挡住门口,立刻报警?两人搏斗时窃贼用什么手段抵抗?屋主有没有其他选择性?屋主是
: 否知道这样做有让窃贼昏厥后死亡的可能性?解剖后窃贼是不是因为自己体质的问题才死
: 亡等等。这都是是否防卫过当的考量点。如果真有防卫过当,还是可以减刑,但是不能无
: 罪。
: 举个以前的例子好了。曾经有一对情侣到阳明山看夜景,后来有一群流氓跟他们抽“恋爱
: 税”,男生没钱,流氓就叫他骑车到小七领钱,而且威胁不得报警,否则就对女生好看。
: 男生依照约定,把钱拿给流氓,但是流氓却又顿起色心,想要性侵女生。女生趁隙踢了流
: 氓下体,流氓痛不欲生,其他人则四散逃逸。男生这时候把流氓痛扁一顿,不小心,这个
: 流氓就被打死了。
: 请问,这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标准在哪里?
: 这个案件后来被起诉,但是不同审级的法院有不同的见解。关键点就在于到底流氓被踢到
: 下体的时候,是不是已经不能反抗?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可以让被害人反抗,但是为什么
: 会有防卫过当的设计,就是因为刑法认为,当已经KO对方以后,就应该停止殴打对方。如
: 果继续下去,那么已经转换为新的伤害或杀人犯意,被害人就有可能在刹那间转换成被告
: ,或者是防卫过当。
: 检察官或法官在考量这些点的时候,其实很难两全。毕竟检察官或法官没有在现场,很难
: 体会当事人的恐惧,或者是当时的情境究竟有多险恶。所有的事情在事后判断,往往冷静
: 下来以后,都会觉得当时不必要这么做,或许也可以达到目的,但是当事人可能毫无选择
: 。无论如何,我们要记得,窃贼纵然闯进别人家里偷窃,纵然有反抗,有再多的不是,终
: 究是一条人命。除非我们认为,闯进他人家中窃盗并反抗屋主,应处唯一死刑,否则一条
: 人命就这样没有了是事实,应该怎么办?
: 因此我们在判断案件时,必须尽力的回到人性面去思考,是两边的人性,而不是只是死去
: 或活着的那边而已。
: ”
: 底下留言:
: 等等会出现“最好是吕律师被入侵住宅还可以这么冷静”、“下次最好是换他被抢(被杀
: 、被砍)”、“如果是他,还能这么冷静吗?”、“垃圾律师,替坏人辩护,不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