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neybuy ()》之铭言:
大选绑“割阑尾” 中选会:恐违法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41028/496260
针对“割阑尾(蓝委)运动”将在11月29日投票当天,在国民党立委吴育升等人的选区投开
票所外成立“罢免连署示范摊位”,中选会官员今说,根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86
条,罢免案进行除征求连署的必要活动外,不得有罢免或阻止罢免的宣传活动;何谓必要
活动,相关办法也有明定。目前不知道“割阑尾”活动态样,如果有摆摊等宣传活动,先
会请各地选监小组成员蒐证,中选会将事后召开委员会议认定,依法违者处1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罚锾。
我刚查了一下,感觉又在吓人
在中选会订的公职人员罢免办事处及办事人员之设置及征求连署办法
第11条明订罢免案提议人征求连署,除得印发罢免理由书外,不得有其他罢免之宣传
活动。
阿不就可以发理由书的dm吗!!这个还中选会订的 !!!
中选会官员说,另据《选罢法》第108条,如果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内,喧嚷或干扰、劝
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经警卫制止后仍继续为之,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1
万5千元以下罚金。官员说,这部分并非由中选会认定,属于检警机关权限。
中选会官员说的那句话是错的 不是喧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原文是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内,喧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这根本是二个不同的态样,构成要件系指必须以喧嚷或干扰的方式劝诱他人
投票或不投票,并非系只要在投开票所30公尺内有宣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
票或不投票,法明明就只是一种行为,而自己可以解释成喧嚷、干扰、劝诱
他人不投票!!!!
中选会不是专职选举罢免的机关吗???
法律解释解的这样2266不知道你们是故意的要吓人不敢连署,还是真的看错了
乡民自有一把尺,你们觉得呢???
嘘 hywind: 那只好在31公尺之外设囉 ^^ 10/28 22:20
推 JCC: 所以说30公尺以外摆连署摊是合法的 10/28 22:29
→ sportsyzm: 投票所四周30公尺外就可以了~ 10/28 22:32
楼上三位真的被中选会的新闻稿误导了!!!
选罢法第108条规定的30公尺是指在30公尺内不得对投票所中所进行的投票
有喧嚷或干扰的方式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的行为,现在是在签连署书阿
简单的来说法律规定禁止的就是不行,而法律没规定的就是可以
我找了这个久我还真的没有看到有相关的处罚,今天所谓的官员
应该也是找不到,这个可能要感谢当时在修订选罢法的立委们,
可能认为一定连署不到人数,才没有订处罚吧!!!
可割可弃,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