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法
第100条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
迫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
预备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3条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于中华民国开战端者,处死刑或无
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4条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者,处死刑或无期
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