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此是1944年2月2日"新华日报”之社论 还是繁体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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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不是能够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运用,与被选举权有无不合理的限制与剥夺,
具有着不可分离的密切关系。本来,广义地说,选举权就包括被选举权在内。有选举权的
运用,就必有被选举的对象。因而有选举权存在,就同时,有被选举权存在。如果被选举
权受了限制,则选举权的运用,也就受了限制。具体地说,假使某些人民被剥夺了被选举
权,则有选举权的人就不能去选举他们,因而选举权的运用,也就受着限制了。所以真正
的普选制,不仅选举权要“普通”、“平等”。而且被选举权也要“普通”、“平等”;
不仅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选举权,而且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被选举权。除了“精神缺陷”
或“被法院判处褫夺公权”的人们,以及汉奸外,任何人的被选举权都不应该被限制、被
剥夺。不仅不应该以资产多寡、地位高下、权力大小为标准,而且也不该以学问优劣、知
识多少为标准。
唯一的标准就是能不能代表人民的意思和利害,是不是为人民所拥护,因而也就只有
让人民自己去选择。如果事先限定一种被选举的资格,甚或由官方提出一定的候选人,那
么纵使选举权没有被限制,也不过把选民做投票的工具罢了。
哇靠看来中共很了解民主政治是怎么回事耶 写得有模有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