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篇新闻比较清楚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708563
〈北部〉8旬富婆拥11不动产 还要子女月给9万
2013-08-27
〔记者蔡彰盛/竹市报导〕新竹县名下有11笔不动产的曾姓老妇,不满7名子女没有按月
给生活费,愤而向新竹地院诉请7人每月应给她1万3000多元扶养费,合计9万多元;然法
官调查曾妇名下还有财产与积蓄,且子女多愿意照顾她,曾妇还想跟子女拿钱是于法无据
,全案驳回。
诉请7子女给扶养费
83岁的曾妇告诉法官,先生多年前死亡,加上体弱多病,行动不便,需他人长期照顾生活
起居。
长久以来医疗费、滋养费及生活费等支出颇大,积蓄已经用完,依行政院主计总处发布99
年新竹县平均每人月消费支出为1万9441元,另居家看护费每天为2400元,即每月7万2000
元,两项费用合计9万1441元,应由7名子女平均负担,则每人每月应负担1万3063元。
曾妇说,名下虽然有坐落新竹县、桃园县共11笔不动产,但都是年代久远的三合院砖造房
屋,或是无力耕作的农地,或位处偏僻的建地,无法从中获利。
小孩都说愿意照顾她
法官调查,除长子靠每月领取残障津贴4000元,无力扶养老母外,曾妇有个儿子往生后,
曾妇夫妻获赔意外险各75万元,先生往生时,儿子将分配的遗产,都交给曾妇当生活费。
另先生曾以妻子名义买了两个摊位,往生后还有农保丧葬补助费、劳保补助费与丧葬所收
奠仪,另曾妇的老人年金每月有7000元,名下应尚有财产。
每位子女都说,愿意轮流照顾母亲,或到安养中心由专业人员照顾,以母亲现有存款足以
支付安养中心的费用,不足部分子女也愿共同负担。
老妇有财产有积蓄
法官指出,受扶养人应否与扶养义务人同住、另住等扶养方法问题,依民法规定,应由当
事人协议决定,不得因当事人未能协议,而直接向法院请求裁判。
法官认为于法无据驳回
法官命曾妇提出名下各银行存款帐户明细,但均未提出,这点已让法官怀疑,此外子女愿
付钱照顾或轮流将母亲接往同住,曾妇迳行主张子女们应按月各给付扶养费,显然于法不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