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款但书规定:‘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
、种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根据"柯"目前于媒体上所得知之犯罪事实,仅有于国外施用毒品
的部分,因此依法是不受我国刑法所拘束。
2.然而我国检察官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知有犯罪之情事,应主动侦办及调查之原则,
等到"柯"返国后,一样要接受侦办,调查是否有其他犯罪事实,若无则不起诉处分
反之,则依法起诉。
3.结论:因此目前检察官仅要侦办"柯"之犯罪情状,并非大家所误解的 "一罪二罚"
以上是键盘法官的推论,如有错误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