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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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邱柏胜/台北报导〕物价惊惊涨,但薪水纹风不动,小资族用“揪团量购”的方式
压低开销蔚为风潮,但也不少脑筋动得快的人利用担任团购主揪赚取收益。国税局表示,
团购主揪平均6个月销售额达8万元以上,须缴交营业税。
台北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与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于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达8
万元、劳务达4万元以上者,须缴纳营业税。
该局说明,团购之主购人如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货方式经营,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
务;抑或经常以自己名义代购或交付与委托人以赚取差额、佣金及手续费相关费用等而取
得代价,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范畴,每月营业额达起征点者,则须依规定缴交营业税。
但国税局也强调,如团购之主购非以营利为目的,仅揪团合购,未赚取差额、佣金及手续
费者,不需课征营业税;国税局亦考量部分主购人并非营利,但委托人感念其辛劳,仍会
付予报偿,因此会调查主购人过去6个月平均揪团销售额,是否超过起征点,未超过则认
定主购非以揪团营利,仍可免征营业税。
3.新闻连结: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breakingnews/1076255
4.备注:
我真的觉得每单几元的杂费是合理的...
谁可以解释一下八万怎么算出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