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近的事件看来 似乎只要下台的政治人物 就几乎可以逃离所以法律追诉的范围
但是最近社会上发生的事件却又常常要追溯到好几届之前的市长
所以让本鲁不禁怀疑到底有没有行政追诉权这种东西
让真正实行签呈的这些民选长官们至少在选举完之后
不会在卸任后装死到每次都会被媒体抹到最后变成蓝绿议题
所以想请问一些版上的法律达人
我们的法律中是否有类似的行政追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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