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录自吕秋远律师FB]
你想在网络上骂人不受妨害名誉罪的刑责规范吗?来来来,哩来,立委已经帮各位把在网
路上犯有妨害名誉罪,以修改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1条之1的方式实质上除罪化了。
本条是在王金平案以后,立委以为民气可用,所以在103年1月份修法通过的,重要的内容
大概是这样的:
根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1条之1的1项与第5项,“检察官侦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有事实足认通信纪录及通信使用者资料于本案之侦查有必要性及关连性时,除有
急迫情形不及事先声请者外,应以书面声请该管法院核发调取票。调取票,应记载下列事
项:一、案由。二、应调取之通信纪录或使用者资料。三、有效期间,逾期不得执行调取
及调取后应将调取票交回之意旨。”
我来翻译给大家听。这条文的意思就是,所谓的调取票,就是调查取得网络上的IP位址,
或者使用者资料等等的票。如果检察官要侦办案件,除非满足两个要件,才可以向法院声
请调取票。第一个要件,就是必须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的重罪,第二个要件,就是这些通
信纪录与使用者资料与案件相关。第二个要件不难,但第一个要件非常困难,而且已经写
死。换句话说,如果是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的“小案件”,根本就没办法向法院声请调取
票。不是法院是否准许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可以声请。
问题就来了,妨害名誉中的加重诽谤,最重本刑是两年以下,公然侮辱更只有拘役。所以
,如果有人匿名在网络上散布不实讯息,诋毁他人名誉,或是公然侮辱其他人,即便检察
官想要调取资料,依法不能声请法院调取,法院依法不能同意。所以,如果在网络上被匿
名或是非真实姓名的人污辱、诽谤,一旦提告,检察官也爱莫能助,因为依法要保障加害
人的通讯隐私,更何况,依立委的说法,这并不是严重的案件,哪里需要调取票?
所以,立委借由这样的修法,让检察官无法调阅加重诽谤的加害人资料,不失为保障人权
(?)或是让网络加重诽谤除罪化却不用修法的方式。不过,被害人请自求多福,因为检
察官没办法帮你调阅资料。
或许,哪天立委自己遇到这种窘境,才会知道被害人的痛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