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8&FLNO=21
社会救助法
第 21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检同有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急难
救助:
一、户内人口死亡无力殓葬。
二、户内人口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于困境。
三、负家庭主要生计责任者,失业、失踪、应征集召集入营服兵役或替代
役现役、入狱服刑、因案羁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无法工作致生
活陷于困境。
四、财产或存款帐户因遭强制执行、冻结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运用,致生
活陷于困境。
五、已申请福利项目或保险给付,尚未核准期间生活陷于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变故,致生活陷于困境,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
关访视评估,认定确有救助需要。’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8&FLNO=44-3
第 44-3 条
为办理本法救助业务所需之必要资料,主管机关得洽请相关机关(构)、
团体、法人或个人提供之,‘受请求者有配合提供资讯之义务。’
主管机关依前项规定所取得之资料,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确实办
理资讯安全稽核作业,其保有、处理及利用,并应遵循个人资料保护法之
规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9&FLNO=12
社会救助法施行细则
第 12 条
依本法第十八条或第二十一条申请医疗补助或急难救助者,应备齐申请表
件,检同相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提出,转户籍所
在地主管机关申请之。‘但遇有急迫情形者,得由户籍所在地主管机关查明
先行办理救助,再行补送有关表件。’
某人要查法条不要只查一部啊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