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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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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母亲兜售女儿初夜 判刑 2年
〔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彰化县赖姓妇人,101年7月到台中市第一广场开价1.2万
兜售13岁女儿的初夜,她骗女儿说“家里缺钱,只要陪叔叔睡觉、洗澡就有钱拿”,
遇到黄姓出租车司机,暗中录音报警,保住幼女初夜,事后由彰化县社会局安置,该
案台中高分院判赖妇2年徒刑。
判决书指出,彰化县赖姓单亲妈妈(40岁、有卖淫前科),从事摊贩生意,独力抚养3
名儿女,被经济逼急了,循媒体广告“征日领兼职小姐”的电话,前年7月带13岁长女
到台中市第一广场附近等候,遇到在该处排班的黄姓出租车司机,向黄表示因缺钱,
要让女儿从事卖淫,请黄代为媒介,黄眼看幼女稚气未脱,生怜悯之心,当场拒绝,
但赖妇坚持,于是留下赖妇连络电话,翌日又约在第一广场见面。
同月10日赖妇依约带长女到第一广场,黄佯称有生意要载幼女到饭店,赖妇同意而让
黄某载走,黄将幼女载到餐厅,对小女生劝说离开这女人,确认赖妇与幼女是亲生母
女关系,小女生哭哭啼啼,根本不知卖淫是怎么一回事,发现妈妈要推亲生女儿下火
坑,决定帮幼女,当天送幼女返家。
黄随即报警,与警方配合于同月13日再约赖妇出面,双方在车上谈妥赖妇开价长女“初
夜”1万2千元,保证还是处女,黄仍是告诫赖妇,小孩年纪很小,经济困难可以其他方
法解决,但赖妇仍坚持让小孩卖淫,此时埋伏员警出面当场逮捕赖妇。
本案台中地院判处2年,并科10万元罚金。台中高分院虽有变更法条,但判决刑度及罚金
均相同,一审是以“媒介”未满18岁之人卖淫,改为“引诱”未满18岁之人卖淫。法官
认为赖妇有卖淫前科,觊觎色情行业利润,竟引诱幼女从事性交易,泯灭人伦,又不见
悔意,将责任推给他人,判处2年徒刑,并科10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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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注:
真是有正义感的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