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ahootony (AT(愤青ing))》之铭言:
: 看到一则新闻说“美国最高法院决议警方在搜索嫌犯的手机时,必须持有搜索票”,不得
: 不说一下昨天的一个状况,实在让人愤怒:
: 昨天乌来行动之后,午夜召开的侦查庭中,某位检察官在庭讯一开始就要求我们的某位成
: 员缴出手机,甚至当庭亲自滑手机,检视我们成员手机内的通讯软件之对话内容,之后随
: 即表示要扣押,经过折冲之后才改为要求我们成员日后提供萤幕截图。
: 另外一位伙伴的手机更是直接被扣押作为证物,只因为他在现场负责摄影、蒐证等自我保
: 护的动作。以上程序完全没有妥善的“搜索票”等程序,严重侵害人民的隐私权,在没有
: 明确的证据佐证手机是犯罪工具之前,到底有什么权力可以直接检视甚至是扣押我们伙伴
: 的手机?
: 这样日后检察官是否可以随便用一些理由,就轻易地没收、扣押、检视人民的一切通讯工
: 具?当前的台湾法律或许确实赋予检察官这种权力,但我们必须问:这种可能无限扩张的
: 权力,是否果真正当?它难道不会成为另外一种国家暴力吗?
: https://www.facebook.com/dennis.wei.90/posts/818410921504606
为何不行
刑诉法130 131条不就赋予检察官 检事官 司法警察迳行搜索的权利
这法条不是因为你魏先生被捕后才修改的
是一直都在那里
都被捕召开侦查庭了
还在那边说检察官没权力
如果有疑问 大可以请义务律师告那位检察官妨害秘密罪
不用在那边国家暴力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