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请教各位前辈一下。
A公司在五月要求开立存款余额证明,
B公司为其关系户并且在六月也要求开立存款余额证明。
但B公司帐户内的资金为A公司转入。
之后在8月13日A公司又要求开立存款余额证明,资金为B公司帐户转入(原先转给ab公司
那边资金)。
8月28日又将原资金转入B公司,再开立B公司存款余额证明......
请问银行是否应该拒绝开立?
又要用何理由婉拒客户?
然而,因开立存款余额证明需监控帐户半年,小妹恰好是负责监控帐户的经办,实在不知
如何解释这些资金转来转去又开证明。
办理这项作业是服务台的经办大哥,他说这是前经理的客户,好像非得开给他的样子,无
法拒绝。
但这样作法让小妹觉得很奇怪......
想请问大家这会不会有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