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释字第407号?

楼主: ninebride (九日新娘)   2024-10-22 22:38:16
我看了一下407号大法官解释
觉得这已经不是玩弄文字游戏了的问题
根本就是跳针 不知所云 文不对题 人家问东 你答西
觉得如果是考生写出这样的答案 应该出题老师会连看都不想看 直接0分
写个 违宪或不违宪 是或非 是会要你的命吗
不知道各位感觉如何?
第407号
新闻局就猥亵出版品认定所为之函释违宪?
解释文
 主管机关基于职权因执行特定法律之规定,得为必要之释示,以供本机关或下级机关所
属公务员行使职权时之依据。行政院新闻局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二月十日(八一)强版字第
0二二七五号函系就出版品记载内容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猥亵罪而违反出版法第三十
二条第三款之禁止规定,所为例示性解释,并附有足以引起性欲等特定条件,而非单纯刊
登文字、图画即属相当,符合上开出版法规定之意旨,与宪法尚无牴触。惟猥亵出版品,
乃指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
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之出版品而言。猥亵出版品与艺术性、医学性、教育性等出版品
之区别,应就出版品整体之特性及其目的而为观察,并依当时之社会一般观念定之。又有
关风化之观念,常随社会发展、风俗变异而有所不同,主管机关所为释示,自不能一成不
变,应基于尊重宪法保障人民言论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顾善良风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维
护,随时检讨改进。至于个别案件是否已达猥亵程度,法官于审判时应就具体案情,依其
独立确信之判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函释之拘束,乃属当然。
[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作者: TKB5566 (我们的元首阿道夫希特勒)   2024-10-22 22:49:00
你不是在大气板被永桶??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4-10-22 23:05:00
这号没啥争议啊,那里玩文字游戏了?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24-10-23 08:19:00
可能因为你没学过警告性裁判?
作者: oRaNIX (oRaNIX)   2024-10-23 10:20:00
这不是有分身帐号的人吗
楼主: ninebride (九日新娘)   2024-10-23 10:23:00
所以到底有没有违宪 没讲啊就下个结论 回答'有'或'没有'会困难吗 会要他们的命吗就直接文义解释 有或没有所以到底有没有违宪 我也没看到什么像328解释 回答不出来 就说纯处政治问题 不加以审查那类的
作者: rockido (123)   2024-10-23 10:27:00
你是不是看不到无牴触三个字??????
楼主: ninebride (九日新娘)   2024-10-23 10:28:00
那个已经够敷衍地回答 这个连回答都不回答眼睛坏掉了 i apologize
作者: wakke (合理化勒索)   2024-10-23 10:52:00
噗,情绪波动大,阅读能力有有待精进,重点还是在专研这种不重要过时考点,直觉就是一定考很多年
作者: laplacian (laplacian)   2024-10-25 17:32:00
你是不是平常没在读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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