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第19条:“归化、丧失或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后,除依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应撤销归化
许可外,内政部知有与本法之规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销。但自归化、丧失或回复
中华民国国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销。”
小弟有想到一个问题就是:第的19条里的“内政部知有与本法之规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
得予撤销”跟“自归化、丧失或回复中华民国国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销”这两个各自
的去申请撤销的人是谁呢?(“内政部知有与~~~”这个会不会是内政部自己主动发现撤销
,还是有其他人去跟内政部通报要撤销呢?? )
以上 希望了解的各位帮小弟解答一下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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