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111年行政法重要实务见解解析(6)-行政罚

楼主: Rady (rady)   2022-09-24 16:40:12
【111年行政法重要实务见解解析6-行政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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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趋势与实务见解。提供大家参考。读书会连结:https://reurl.cc/O0KZn7
【命题趋势】
行政罚责任是否会因为继承或所有权移转而由他人继受,是行政罚考试的一大重点,今年
也考出了。这个争点都有相关的行政实务见解。相关说明请参考以下今年移民行政的题目

附带一题,检讨考古题请四个选项都要检讨。以下这题答案是选项D,选项D其实很简单,
但如果只检讨选项D的话,就会忽略了选项AB这两个重点!!
只检讨错误选项的话,检讨的效果就只有别人的1/4!!
【题目解析】
甲在风景区内经营KTV及餐馆,经地方主管机关联合稽查小组发现后,以违反都市计画土
地使用管制法规,裁处罚锾并勒令停止使用。下列叙述何者正确?111年四等移民行政行
政法概要
(A) 甲于罚锾处分作成后,如将KTV出卖给后手乙,则乙应继受甲缴纳罚锾之义务
(B) 甲于罚锾处分作成后,尚未缴纳罚锾即死亡,该罚锾缴纳义务由其继承人继承
(C) 甲若因教育程度所限,主张不懂法规而欠缺违法性认识,则主管机关不应处罚
(D) 甲虽遭主管机关裁处罚锾并同时被勒令停止使用,但不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
D
选项A:
(1) 行政法上权利义务或法律地位得否移转由他人继受,首先应视相关法规内容而定;若
无规定,则应视该权利义务或法律地位是否具有高度属人性(即一身专属性)而定。具高
度属人性者,该权利义务或法律地位完全归属于特定人,自不具备可继受性;反之,不具
高度属人性者,具备可继受性(法务部105年12月19日法律字第10503515070号函参照)。
(2)罚锾处分后,义务人未缴纳前死亡者,其罚锾缴纳义务具有一身专属性(释字第621号
解释)。依上述行政实务见解,具有一身专属性之罚锾缴纳义务不移转由他人继受。
选项B:
税捐罚锾处分之受处分人,于罚锾处分作成前死亡者,受处分之主体已不存在,丧失其负
担罚锾义务之能力,且对已死亡者再作惩罚性处分,已无实质意义,自不应再行科处。倘
受税捐罚锾处分之人已依相关税捐罚锾规定裁处罚锾后,其于未缴纳前死亡者,该罚锾缴
纳义务虽不得继承,惟得依行政执行法第15条规定,对义务人之遗产强制执行。(法务部
109年6月3日法律字第10903508430号)
选项C:行政罚法第8条
选项D:行政罚法24条
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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