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最近在看黎律的书的时候看到这个表格有点疑问
在起诉部份事实“法院认为一罪”的部分
有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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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部分 | 未起诉部分
有罪 |有罪 ー>起诉效力及于未起诉部分
有罪 |无罪
无罪 |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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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疑问是,在第二、三种情形中,
因为没有“有罪、有罪”关系,没有办法适用267及于未起诉之部分。
这样的话:
1.法院就未起诉部分审理的有罪/无罪还有既判力吗?
不会有违反268不告不理的问题吗
2.如果没有既判力,是不是就应该适用案件单一性之既判力扩张及于未经起诉部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