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理律师
111年宪判字11号宪法判决对行政法考试超级重要,未来1-3年一定会出题。
千万不要认为111年宪判字11号判决之后,大学对于任何不利“再申诉决定”
或“诉愿决定”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观念是错误的!!!
大家最关心的宪法判决又来了!这次的111年宪判字11号“公立大学就不续聘教师之再申
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可考性非常考。
因为它不仅攸关宪法大学自治,更是不仅改变了“公立大学与教师间聘任关系”的定性,
也影响了“大学/教师之救济方法”这个行政法常考的重点。所以这号判决绝对是未来一
到三年的行政法重要考点!!!这点就值得我熬夜做影片跟大家分享!
★影片连结(讲义下载连结在影片中)
因为这号宪法判决对行政法考试真的超级重要,我尽量讲的详细,把内容拆成两集。
●第一集YT连结: https://youtu.be/v12BuFlPl0A
第一集主要是111年宪判字11号内容的重点解析。包含:
(1) 背景知识 - 教师法之救济流程
(2) 111年宪判字第11号之背景事实
(3) 111年宪判字第11号之重点
(4) 理解111年宪判字第11号一定要知道的重要概念
●第二集YT连结 https://youtu.be/b53b_B6nZnM
第二集则着重在111年宪判字11号对“公立大学与教师间法律关系”既有实务见解之影
响,以及未来考试怎么考。包含:
(1) 变更公立大学解聘、停聘及不予续聘措施之定性
(2) 本判决后,公立大学所为之解聘、停聘及不予续聘措施,大学/教师如何救济?
(3) 行政法考试会怎么考! 旧题新解!!
祝大家考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