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请问一题行政程序法
地方税捐稽征机关发现甲未缴纳108年度使用牌照税,却开车上路,违反使用牌照税法第
28条第1项规定;财政部为使办理裁罚机关对违章案件之裁罚金额或倍数有一客观之基准
可资参考,订有“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地方税捐稽征机关乃依上开相
关规定,处应纳税额0.3倍之罚锾。请依上开情境及行政程序法规定,简述财政部订定“
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之法律性质及订定生效程序为何?
我的答案如下
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之法律性质陈述如下:
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上义务而受罚锾之处罚时,有关应处罚锾之倍数
或金额,按法律保留原则,皆明定于各该相关法律中,税务人员应依
法定之倍数或金额作为处罚依据,再审酌纳税者违反税法上义务行为
应受责难程度、所生影响及因违反税法上义务所得之利益,并得考量
纳税者之资力后,在法定范围内裁处。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所授与裁量
权,除必须实践具体个案正义外,并应顾及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以符
合平等原则。财政部爰按各种税务违章情形及违章后情形等事项依法
订定“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作为税务机关对违章案
件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标准及行使裁量权之准则,并于裁罚参考表使
用须知中载明,裁罚参考表订定之裁罚金额或倍数未达税法规定之最
高限或最低限,而违章情节重大或较轻者,仍得加重或减轻其罚,至
税法规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为止,绝非由税务人员任意决定。
“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订定生效程序陈述如下:
由于税捐稽机关罚甲为一行政处分;故有行政处分之附款让行政机关
对于行政处分之主要内容有所附加之意思表示或规制,其目的在于对
处分之内容或效力有所补充或限制。按行政程序法第93条第1项规定
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有裁量权时,得为附款。无裁量权者,以法
律有明文规定或为确保行政处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该要件为附款内
容者为限,始得为之。”依上开规定,原则上,裁量处分始得附款。
又依行政程序法第94条;行政处分附加附款,其目的在于确保行政处
分法定要件之履行,故附款不得违背行政处分之目的,并应与处分之目
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
请各位先进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