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子云,最近刚好解题书要改版,准备来国考版办赠书活动,顺道回答一下本题,
第一小题争点在“依照不同的违法样态判断不同的裁处权时效起算点”实务见解的判断方
式可以先出来,再进行事实涵摄!
以下就第一小题附上我的参考解答给您参考:
甲住台北市,其子乙于民国(下同)102年3月1日出生,甲于106年4月1日始向台北市某户
政事务所办竣乙之出生登记。该户政事务所以甲违反户籍法第48条第1项为由,依同法第7
9条规定,于106年5月1日裁处甲罚锾(下称原处分),并于106年5月2日合法送达。试问
:
(一)原处分是否已罹于裁处权时效?
(一)原处分尚未罹于裁处权时效
1.按行“行政罚之裁处权因3年期间之经过而消灭。”、“前项期间,自违反行政
法上义务之行为终了时起算。但行为之结果发生在后者,自该结果发生时起算。”
行政罚法第27条第1、2项定有明文。又关于以不作为之方式违反行政法上之作为义
务,其行政罚裁处权时效起算点之认定,实务见解认为,行政罚法上之违反作为义
务之法律上一行为又可区分为“状态之继续”与“行为之继续”。前者系指不作为
之行为完成构成要件后,继续维持其事实上效果,其时效自行为完成时起算;后者
则指以持续之行为时间一次实现违反行政法上作为义务之构成要件,其时效则自行
为终了时起算。(10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法律座谈会参照)
2.经查,依户籍法第48条第1项规定,甲于102年3月1日有依限向户政事务所办理
户籍登记之义务,其立法目的系为正确户籍登记,如甲不于期限内办理户籍登记
,即处以罚锾,以此作为督促甲办理户籍登记,促使正确户籍登记之方式。故于
甲未办理登记前,其违规行为具继续性,即不作为状态之继续,其违反行政法上
义务之行为,须至甲履行登记义务时,即106年4月1日,方属行为终了。爰有关
类此情形之裁处权时效起算,依行政罚法第27条第2项规定,应以甲办竣户籍登记,
106年4月1日后起算3年,故原处分于106年5月2日合法送达甲,尚未罹于裁处权时效。
以上仅供参考,祝福各位同学考试顺利,疫情严重,没事别乱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