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关于行政法院自为判决的问题

楼主: edwin1009 (edwin1009)   2021-07-18 02:01:49
版上各位前辈先进大大们好:
小弟最近念到行政罚法跟行政诉讼法时,有个问题
就是行政法院遇到违法的行政处分/行政罚时
依行政诉讼法第201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裁量权所为之行政处分,以其作为或不作为逾越权限或滥用权
力者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销
就此部分,法院此时是否仅得为撤销(废弃发回)
因此不得自为判决(比如说有裁量逾越或怠惰时,将罚缓金额调低,
或是从比较重的行政罚类型换成较轻的类型?)
是否系因为对于行政机关依其裁量权所为行政处分之审查范围,法院仅得审查其裁量之合
法性,而不及于裁量行使之妥当性而来呢?
还是有什么其他的原因吗?
谢谢
作者: tj2061 (科科我问问是不是)   2021-07-18 03:17:00
权力分立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21-07-18 03:22:00
撤销诉讼然后要给付(课与)义务判决?
作者: wowisgood (寻)   2021-07-18 06:14:00
你法条看错 应该是195+197可自为判决197,但受到不利益变更拘束195所以自为判决实质上是撤销一部的意思
楼主: edwin1009 (edwin1009)   2021-07-18 14:06:00
了解,感谢大大解惑
作者: jack520 (make sense)   2021-07-18 14:36:00
可以参考最高行94判18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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