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甲开车洽公,路上撞伤路人
2.公务员乘坐公务车,司机撞伤路人
想请问上述情况有国赔法适用的理由是什么,因为都是执行职务没错
但不解的点就是这与"行使公权力"有关吗? 看解题书都是写说会成立,但理由是含糊带过
就直接写因执行职务过失致...成立...这样而已
附上一则实务见解
法务部 83 年 2 月 7 日法 83 律字第 02844 号函
主 旨:关于钧院交通车于上班途中肇事致被害人死亡,有无国赔法之适用?
钧院交通车于接送人员上班,于驶离停车场后发生车祸致被害人死亡,
尚难认非属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之行为,故司机如有故意或过失时,
应有国家赔偿法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