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户籍法第54条跟第62条第二项规定的问题

楼主: hgood1234156 (风骑士)   2021-03-18 15:02:26
户籍法第五十四条:“国民身分证及户口名簿,由户政事务所依据户籍资料打印制发。”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国民身分证系不法取得、冒用或变造者,发现之机关(构)应函知原
发证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注销制发档案资料。”
如上,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民身分证由“户政事务所”打印制发。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国民身分证的发证机关是“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小弟的问题是:“户政事务所”和“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都可以把国民身分证发给
民众吗?
谢谢解答的各位!!!
作者: gn00631528 (seekwater662)   2021-03-18 18:32:00
身份证是户所发的 但户所的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地方为各县市民政局 户所受县市政府管理
楼主: hgood1234156 (风骑士)   2021-03-18 19:11:00
不好意思 g大 所以这样意思是不是说:身分证是户所发的,因户所的地方主管机关是“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所以“发证机关”等于是“直辖市、县(市)呢?主管机关”
作者: sszz5314 (梨花)   2021-03-18 19:55:00
我个人认为(不可靠见解XD)是62条意思是通知发证那个户所的主管机关,叫主管自己去通知处理下属户所的问题。但是我不确定是不是酱。
作者: jinnij03879 (IMBA)   2021-03-18 21:31:00
简单举个例子,我是台中市环保局,发现彰化县OO户所发的证是这个情形,要发文给彰化县政府,彰化县政府再发文给OO户所去处理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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