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是这样
“中华赛鸽协会举办飞鸽竞赛,赛鸽由台北飞往台东,
甲于鸽子飞行必经路径之台中山区高地,架设网子计画捕捉赛鸽。试问:
架设网子完成,比赛并已经开始,但尚未捕到赛鸽即经查获
甲应论以何罪?”(104司法官)
我看纪纲老师的解读是:“鸽子从台北飞往台东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即使网子已经架好,甲被抓当下也对鸽子并没有真的威胁到鸽子的所有权
因此甲仍然未进入到着手阶段,320窃盗不罚预备犯,因此甲无罪。”
但是我自己想的是,依照主客观混和说
甲的主观具有窃盗故意,客观上的行为不管用密切行为说、行为危险说跟中间行为说来评
价的话,都早已进入到着手阶段了吧?
甲架设网子的行为与捕捉鸽子有密切相关,可以视为窃盗行为的开始
甲架设网子窃取赛鸽,中间并不需要做任何行为来完成窃盗,只需等待鸽子就会被甲捕捉
甲在鸽子的必经之路架设网子,只要甲不撤网就早已对鸽子造成直接危险
透过这三项来分析都早已进入着手阶段了吧?
我的想法哪里有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