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屋给失业之乙使用,约定若乙于 1 年内找到工作,则须给付其居
住于 A 屋期间之租金; 若乙未于 1 年内找到工作,则乙无须给付任何费用,但亦不得
再继续使用该屋。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乙于 1 年内找到工作,是甲乙间租赁契约之解除条件
(B)乙未于 1 年内找到工作,是甲乙间租赁契约之解除条件
(C)乙未于 1 年内找到工作,是甲乙间使用借贷契约之解除条件
(D)乙于 1 年内找到工作,是甲乙间使用借贷契约之停止条件
个人答案: B
考选部: (C)
民法第 99 条 <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Ⅰ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
Ⅱ附解除条件之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失其效力。
民法第 421 条 <租赁之定义>
Ⅰ称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租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约。
Ⅱ前项租金,得以金钱或租赁物之孳息充之。
民法第 464 条 <使用借贷之定义>
称使用借贷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约定他方于无偿使用后返还其物之契约。
这题个人根据民法这三条,
觉得可以有给付其居住于 A 屋期间之租金的状况,不算是无偿使用。
不太懂为什么是使用借贷契约,而不是租赁契约呢?
是根据哪个法条?或有什么案例可以参考吗?
请各位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