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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9年8月28日司法院公布释字793号:
【解释文】
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规范政党财产之移转及禁止事项,
不涉及违宪政党之解散,亦未剥夺政党赖以存续、运作之财产,并非宪法所不许。
同条例第2条第1项规定:“行政院设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为本条例之主管机关,不受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规定之限制。” 与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3项及第4项规定
尚属无违。
同条例第2条第1项规定及同条第2项规定:“本会依法进行政党、附随组织及其受托管理人
不当取得财产之调查、返还、追征、权利回复及本条例所定之其他事项。”第8条第5项前
段规定:“本会得主动调查认定政党之附随组织及其受托管理人”,第14条规定:“本会
依第6条规定所为之处分,或第8条第5项就政党之附随组织及其受托管理人认定之处分,应
经公开之听证程序。” 尚无违反权力分立原则。
同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一、政党:指于中华民国76年7月15日前成立并依动员戡乱时期
人民团体法规定备案者。” 与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尚属无违。
同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二、附随组织:指独立存在而由政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或
业务经营之法人、团体或机构;曾由政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且非以相当
对价转让而脱离政党实质控制之法人、团体或机构。”
与法律明确性原则、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及第23条比例原则尚无违背;
同款后段规定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尚属无违。
解释理由书:文太长,请自行参阅司法院释字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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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脸书粉丝团整理的释字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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