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1条:
本条例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32及警察法第3条规定制定之
等于是在说任用法及警察法为人事条例的母法不可牴触
任用法第32条更有明说不可牴触
但人事条例第16条是否有牴触任用法第25条?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5条:
各机关初任简任、荐任、委任官等公务人员,经铨叙部铨叙审定合格后,
呈请总统任命。
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16条:
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监各官阶时均应任官,程序如左:
一、警监、警正由内政部核转铨叙部铨叙审定合格后,呈请总统任官。
二、警佐由内政部核转铨叙部铨叙审定合格后任官,或由直辖市政府核转
铨叙部铨叙审定合格后,报内政部任官。
警佐不属于委任吗? 不用总统任命吗? 有劳各位帮忙解惑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