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准备律师考试
读黄仲夫教授所著的简明刑法总则
其中P.45
二、我国刑法的规定
(一)刑法第2条第1项的规定
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所谓“行为”,系指犯罪行为,
所指行为“后”,即以实行行为之终了后为标准。
故所谓“行为后”,系指犯罪之实行行为已经完成,亦即行为终了后,
至裁判确定前之时间。具体以言,在结果犯,不问其结果发生于何时,
应以行为之终了时为准,而非以结果发生时为准。于实质上一罪,
如接续犯、继续犯等,在其行为实施中法律有变更者,因其行为不能割裂为二,
又因刑法所注重者,为行为的最后阶段,
故应以其行为终了时之法律,为其行为时法。
问题:
1. 这段是在绕口令吗?
最后一句说应以行为终了时之法律为其行为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