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see (2011/8/14)》之铭言:
: 请教一下
: 我原本以为是都用193
: 因为六法的说明就是 侵害人格权的 财产上损害
: 但王泽鉴请求权基础的书中
: 却都把伤害住院的“医疗费用”都用213写
: 我估狗找一下
: 原本以为“医疗费用”是213
: “看护费”用 才用193 因为是生活多增加的支出
: 但有些事务所贴的解析车祸小常识判决
: 法院又只用193就直接涵盖“医疗费”了
: 请教这到底是该要怎么分呢
: 是有分 还是没分呢
: 毕竟王师的书也都有点久
才因为放假而放松一个月左右没有看侵权行为,结果看到O大的发问,才发现我脑袋接近
一片空白,实在太可怕了...((汗
原串中已经有大大详细回复,一般而言还是别出来献丑了,不过也想借机做整理让自己复习
,还请国考版各位前辈多多指教!
依照我的理解,民213~215及192、193其实都是赔偿方法。
又,既然我国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方法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则:
213就是“侵权行为的赔偿方法之原则”;而192、193,甚至194及195为金钱赔偿,也就是
“侵权行为的赔偿方法之例外”。
按照刘春堂老师的〈判解民法债编通则〉205页以下便有提及虽以回复原状为原则。
但是倘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则得以金钱赔偿其损害:
一、契约另有订定不必回复原状而以金钱赔偿。
二、法律另有规定,如192之“医疗费”、“增加生活上需要”、“殡葬费”;192之“丧失
或减少劳动力”、“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赔偿”;194之“致人于死,对亲属精神上之赔偿”
均是。
另外,196也划分于此,并且依照70年第九次民庭,196并不排213~215之适用。
至于195,虽然刘春堂老师在这边没有提及,但是我自己认为,195第一项前段之“
情节重大者以金钱赔偿”、同条第三项限于身分法益被侵害时以金钱赔偿,均为此类。
三、经催告逾期不为回复时,就是214的情况。不过在有213第三项的今天,214的灵压大概
已经消失得差不多了。
四、回复不能或显有困难时,也就是215的场合。
搭配李淑明老师〈债法总论〉206页的表格,以及张台大〈民法债编〉5-189页以下
所整理出的体系如下:
https://imgur.com/5Xw19mL
(图很丑请见谅...我刚刚充分体会到自己的美工极限了orz)
说了这么多,其实也都只是在班门弄斧,说些国考版前辈们早就听腻的事情((汗
回归原串中o大的问题,以王泽鉴老师〈法律思维〉第422页下方之文字为例:
“丙得依民法184条第一项前段之规定,向丁请求目睹车祸,受精神惊吓,致健康受损害
而生住院医疗费用、减少收入等财产上损害(213),以及非财产上损害的相当金额之赔
偿(195条一项)。”
这边o大所问的很明显是指非财产法益受侵害下的财产上损害。
要说的话,我可能比较偏向o大于原文中提到的o大所看到的法院见解。
也就是,因身体受伤而有特别人格权受侵害时,讨论193:
1.医疗费:
毕竟193乃上述所说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
若遇到可以与213同时处理时,193优先于213也是合理的。
但,也毕竟193没有如192明文出“医疗费”三个字,只有写出“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及“丧
失或减少劳动能力”。
不过,终究应无碍将“医疗费”归类于“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处理。
(譬如,义肢的费用及保养,这感觉也是属于广义医疗费,但是觉得归类给“增加生活上需
要”好像也并无不可吧?)
2.所谓“丧失或减少之劳动能力”:
吴从周老师有强调,与216(乃“损害赔偿之范围”,与“损害赔偿之方法”层次不同)因
不能工作所导致的消极之所失利益不太一样。
193的情况系指因要参照“残废等级表”,而因“残废等级”造成不同的减少劳动能力,给
予不同的金钱赔偿。
(不过这样一来,193之后有无需要特别讨论216似乎之所失利益恐怕就没那个必要了...?
这方面恐怕我还要要再多研究研究QQ)
简言之,
不论是医疗费用、看护费等,虽然王老师归类于213,不过我觉得既然是在侵害身体、健
康等特别人格法益下,那么应该优先适用193,所以o大的想法应该没错才对。
原串中言简意赅地将我上述一长串的意思都能清楚阐释的a5401920大大应该也是同样的想法
XD
以上!
单纯也是为自己做个整理和复习,所以发个文为自己统整一下。
毕竟发文,心态上也会谨慎小心,还能麻烦国考版各路前辈们指点错误及盲点XD
总之谢谢前辈们的指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