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暨普通考试规则
修正时间: 108.7.15
(异动条文)
第二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具有附表一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应考
资格表、附表二公务人员普通考试应考资格表所列资格之一者,得分别应
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暨普通考试(以下简称本考试)各类科考试。
附表一-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应考资格表(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pdf
连结:http://bit.ly/2LX6cIC
附表二-公务人员普通考试应考资格表(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pdf
连结:http://bit.ly/2GjJWoZ
第四条
本考试各类科之应试科目,分别依附表三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应试
科目表、附表四公务人员普通考试应试科目表之规定办理。
附表三-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应试科目表(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pdf
连结:http://bit.ly/2GhEYZE
附表四-公务人员普通考试应试科目表(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pdf
连结:http://bit.ly/2Gk88aD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则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发布之第二条附表一、附表二
及第四条附表三、附表四,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来源:
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