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看守所管理员夹带85元菸给收容人 判刑2年半
2019-01-05 11:55联合报 记者陈宏睿╱即时报导
黄姓男子在2013至2014年间担矫正署任台中看守所的管理员,因聚会认识陈姓受刑人,而
陈也在2013年7月涉毒品案遭羁押在台中看守所,因陈向黄询问“有无菸抽”,黄在2014
年3月29日晚间,将一包菸用签药簿夹带给陈,但至31日所方进行安全检查时遭查获;全
案依贪污治罪条例罪嫌起诉,台中地院一审审理时,黄否认涉案,但合议庭认定黄犯行明
确,依法判黄2年6月,褫夺公权2年,陈因无犯意联络与行为分担的证据,或判无罪。
判决书指出,黄姓男子在2013至2014年间担任法务部矫正署台中看守所管理员(案发后调
职到花莲看守所),属于法定公务员,黄因聚会认识陈姓男子,而陈在2013年7月4日因涉
毒品案遭法院裁定羁押,陈被羁押在台中看守所时,碰巧遇到在舍房值勤的黄,趁黄在20
14年3月29日在舍房值勤时询问“有香菸可解瘾吗?”黄就违反法规,当晚将自己的一包
价值85元的香菸,透过签药簿交付给陈。
但同年3月31日,台中看守所执行安全检查,在陈的舍房内查获该包香菸,全案廉政署中
部地区调查组调查,由台中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罪嫌,将二人起诉。
一审审理时,黄辩称因收容人有时会有情绪不稳的情形,香菸可让收容人稳定,出于稳定
囚情的考量,且收容人每天可抽10支香菸,并非不能抽菸,且他给的香菸才隔没两天就被
原封不动查获,所以收容人没有获得不法利益,且一包香菸才85元,价值低微,没有实质
违法。陈则辩称,他只菸瘾犯了,向黄询问有无香菸,仅止于此。
一审合议庭认为,根据监狱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收容人可以取得香菸的方式,就是从监狱
合作社购买,且需由收容人的保管金或劳作金中扣款,另外收容人可以吸菸的时间、地点
也都有相关规定,因此黄辩词并不足采,黄夹带香菸给陈,让陈可以在私下无偿取得香菸
,且在法律规范外的时间、地点吸菸,当然属于不法利益,需依法论刑。
另外,陈只询问黄有无香菸,并无对如何交付香菸有任何讨论,且也无陈、黄二人有犯意
联络、行为分担的积极证据。
全案依贪污治罪条例,判黄2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2年;陈获判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76049
才给一包菸,就要被关2年6月?
看来当监狱管理员风险好高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