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院会今(27)日通过,修正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3条、公务人员
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3条及第5条附表二。
考试院说明,为符应警察人员初任考试双轨分流设计之原则、回应用人机关需求及维
护应考人权益,修正经一般警察人员特考(外轨)四等考试录取人员,如已具有一般独立
学院以上学校毕业资格,在完成教育训练取得警专结业证书,尚未完成实务训练取得考试
及格证书前,具有一般警察人员特考(外轨)三等考试应考资格。
此外,考量参加一般警察人员特考(外轨)及格者,已完成警察专业训练,增订经普
通考试或同等级考试以上警察人员人员考试及格者,得报考警察人员特考(内轨)四等考
试之规定;另为符法规明确性,增订二项警察人员考试规则消极资格文字。
在应试科目修正部分,为配合用人机关需求,将一般警察人员特考(外轨)三等考试
消防警察人员专业科目“工程数学”修正为“微积分”、三等考试及四等考试水上警察人
员类别轮机组及航海组专业科目“海巡法规”及“海巡法规概要”科目内容“(包括国家
安全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
海关缉私条例、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海洋污
染防治法、行政执行法、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修正为“(包括海岸巡防法、国家安全
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关缉私条例、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惩治走私条例、海岸巡
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章行政与第五章罚则、中华
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四等考试行政警察人员类别普通科目修正为“法学
知识(中华民国宪法概要、法学绪论)”、专业科目删除“法学绪论”及“行政法概要”
,新增“警察法规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执行法、社会秩序维护法、警械使用条例、集
会游行法、警察职权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及“犯罪学概要”、
四等考试交通警察人员类别专业科目删除“运输规划学概要”,新增“警察法规概要(包
括警察法、行政执行法、社会秩序维护法、警械使用条例、集会游行法、警察职权行使法
、行政程序法、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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